店铺收益与转让人所称相差甚远,可否撤销转让协议?
2021-08-16 09:4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鸿
 

  辞职打算创业的刘某与儿子在外地学习卤菜手艺后打算自己开一家店,在寻找店铺的过程中,认识了同乡同是经营卤菜店的王某。当时王某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仅剩一个月,正打算将店面转手后回老家开农家乐。两人“一拍即合”,王某优惠1万元,以19万元的价格将南京夫子庙的卤菜店转让给刘某,店铺内的设备归刘某所有。几个月下来,卤菜店的经营惨淡,亏损达30余万元。近日,刘某以签订转让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南京高淳法院,请求撤销该店铺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

  刘某诉称,一是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知并未有过转让费用,周围店铺也无转让费用;二是王某告知可以使用明火,但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得知租赁场所不允许使用明火,导致原告只能销售冷食,热食无法在外卖平台上销售;三是店铺并非王某所说的人流量大、生意好,每日营业额更与王某所述相差甚远。刘某认为,被告王某2017年始经营两家卤菜店,商业经验丰富,利用原告从未从事过商业经营,缺乏经验及判断能力,以19万元的高价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实施了对被告有重大利益而使原告不利的行为,要求退还转让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在经营期间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设备。签订协议前刘某曾多次前往店铺及周边查看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店内可以使用明火,但不能办理明火证,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就告知了原告。加之,被告生意不好的原因是加盟的卤菜品牌在南京没有知名度才导致的亏损,并不是人流量不够,旁边两家卤菜店日营业额都达5000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第一,原告主张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原告缺乏商业经营经验,不了解行情,缺乏判断能力,被告利用其丰富的经营经验,将案涉店铺以19万元高价转让费转让给原告,且经营状况也不如被告所述的好。但在签订协议时,原告始终未处于危困状态、也未丧失判断能力,虽未从事过商业经营活动,但在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前已对店铺的状况有了充分了解,是基于自己的认知和判断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自由、自愿的。

  第二,商业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原告虽缺乏商业经验,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对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第三,店铺转让不仅涉及到装修、设备和生产经营原料等有形资产的转让,还有受让人从转让人处获得的地段、客户资源、店面口碑等能给店铺带来价值的隐形资产。店铺转让费的设置,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转让费的具体金额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费用的有无及高低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对店铺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对市场的预判。在店铺转让法律关系中,只要店铺转让合同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

  故驳回原告诉请,双方均未上诉。

  (作者单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