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泊尔与康巴赫的“蜂窝不粘锅”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苏泊尔因被商业诋毁,获赔300万元。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厨房用具、日用五金等的知名家电企业。而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是浙江武义的两家厨具、餐具制造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019年10月21日,某媒体刊登了一则整版广告,赫然写着“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广告内文中还附上了有关技术的专利号以及可跳转至康巴赫“蜂窝不粘锅专利技术维权声明”的二维码。扫码后跳出的网页中声明:“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巴赫公司还发出媒体邀请函,邀请媒体在2019年10月23日14时参加“见证原创”新闻发布会。
与此同时,“康巴赫官方微博”所主持的“康巴赫的反击”“感谢你苏先生”等微博话题持续发酵,多个微博大V参与转发,引起了围观热议。截至2019年11月5日,“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页面显示阅读次数达1.3亿次,讨论3.1万次。2019年10月、11月间,巴赫公司通过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发布了大量的“维权”信息,直指苏泊尔模仿蜂窝不粘锅,侵犯其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2日,苏泊尔公司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杭州中院审查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赶在巴赫公司的新闻发布会前送达。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正式起诉,认为巴赫公司发布的大量信息已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巴赫公司所发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义是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但上述信息发布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巴赫公司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苏泊尔实施了相应专利方法生产蜂窝不粘锅,也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为此,一审法院认定巴赫公司发布的上述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结合苏泊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考虑巴赫公司实施商业诋毁所投入的成本和给苏泊尔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相应平台刊登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苏泊尔、巴赫公司均上诉至浙江高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巴赫公司和中康公司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康巴赫”商标,并经他人转让获得了“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但有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巴赫公司提交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利用“雕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以及引用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但案外人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其间,巴赫公司起诉苏泊尔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侵害该发明专利权。
2020年9月,法院对该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认为巴赫公司提交专利中认为利用化学蚀刻方法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判决撤销知识产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为此,巴赫公司诉苏泊尔专利侵权案也被驳回。
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商业诋毁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立即删除相关平台上的内容,应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巴赫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