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理一起商业诋毁案 判决原告胜诉
2003-07-03 22:27:06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周俏春
四川省两家生产同类方便粉丝的企业在竞争中,因粉丝无明矾宣传是否属实引发法律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商业诋毁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雅士公司构成了对原告光友公司的商业诋毁因而败诉,被判赔偿损失并向原告道歉。
2002年3月,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将粉丝样品送到省卫生防疫站检验。未检出明矾,公司便对产品进行“无明矾技术”宣传。随后,四川雅士食品有限公司制作书面材料向省市政府递送,内容包括“光友粉丝无明矾是虚假宣传”“成都市工商局已进行查处”等。同年6月,光友公司向成都市中级法院对雅士公司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商业诋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雅士公司在竞争过程中制作书面材料向省、市部门递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后相关报道在互联网等媒体上被转载,这些行为均属于在公开场合向公众散布虚假事实,使公众对光友公司的产品产生误解,构成了对光友公司的商业诋毁。法院于2002年12月判决雅士公司赔偿光友公司30万元,并登报向光友公司致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今年6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粉丝是人们生活中经常食用的产品,但粉丝在传统制作工艺中,添加了0.3%左右的明矾,明矾中含有铝,吃多了易在人体内形成慢性积累,导致老年痴呆症发病几率的增高。
2002年3月,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将粉丝样品送到省卫生防疫站检验。未检出明矾,公司便对产品进行“无明矾技术”宣传。随后,四川雅士食品有限公司制作书面材料向省市政府递送,内容包括“光友粉丝无明矾是虚假宣传”“成都市工商局已进行查处”等。同年6月,光友公司向成都市中级法院对雅士公司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商业诋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雅士公司在竞争过程中制作书面材料向省、市部门递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后相关报道在互联网等媒体上被转载,这些行为均属于在公开场合向公众散布虚假事实,使公众对光友公司的产品产生误解,构成了对光友公司的商业诋毁。法院于2002年12月判决雅士公司赔偿光友公司30万元,并登报向光友公司致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今年6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粉丝是人们生活中经常食用的产品,但粉丝在传统制作工艺中,添加了0.3%左右的明矾,明矾中含有铝,吃多了易在人体内形成慢性积累,导致老年痴呆症发病几率的增高。
责任编辑: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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