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05-28 16:02:22
 

  中国法院网讯(欧阳一琪)近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名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资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1860000元,被告人王某华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按照购卡人的要求,将新办理好的电话卡、银行卡以300元卖出;被告人陶某城、冯某霖明知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火币网等结算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或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致使上述被诈骗的款项被分批转移出去。被告人陶某城、冯某霖分别从中获利12800元、2400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