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卖自己银行卡获利被判刑
2020-10-14 14:46:42
中国法院网讯(吴娟)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自己银行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1月,罗某得知可以办理银行卡出售赚钱,于是联系了收卡人范某,并与对方谈好所办理的银行卡每用出去一张后获得2000元的报酬。罗某在范某的带领下,在武汉开了手机卡并分别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U盾,用于手机银行转账。后范某带罗某回到重庆市巴南区一家酒店,并把所开的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交给陈某。之后,罗某就在酒店内等待陈某等人将其银行卡用出。几天之后,罗某被告知其办理的银行卡用出去了,加上等待期间的补助,罗某共获利4700余元。罗某办理出售的三张银行卡先后转入涉案金额达21万余元,涉及诈骗罪已被立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应当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通过开办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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