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接触现实主义法学时,有些不理解,为什么说法律是不确定的?都知道法律是明确的规则体系,一条条、一部部都是清晰明确的,怎么会是不确定的呢?“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来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随着经历的不断增加,才逐渐开悟,原来他们说的法律并不是仅指纸面上的法条、文字,而是指“现实中的法律”,指法律在现实中的理解和适用。
虽然每个法条以及每个文字都是确定的,但不同法官乃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情境下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每个法官因法律素养、经验的不同,可能会对同一法条作出不一样的理解。这是成文法的抽象性局限决定的。也正因为抽象法条要靠理解,而不同人对同一法条的理解并不一样,必然因为理解不同出现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才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判例法等措施,维护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性。
现实主义法学立足现实,关心法律的现实理解与运用,确实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此外,该学派还重视在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其他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对法官如何从中找出“法律”就判案问题进行研究。
相比于有明文规定、套上法条就审判的案件,那些既无明文规定又没先例可循的案件,更考验法官智慧,更能体现裁判的迷人之处。法学家卡多佐就认为,正是在其他案例的“色彩不相配”时,正是在参看索引失败时,正是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严肃的法官工作才刚刚开始。如果寻找先例或条文就是法官的全部天职,也就不再有知识的兴趣,法官就与机器无异了。
这也是社会不停地发展变化,审判中总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并需开创性地进行裁判,计算机永远不可能取代法官的原因。在这种没有现成法律可以直接适用、难以下判的案件中,法律本身就是含混、不明确的,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精神以及自己的审判经验、法律素养乃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其寻找、发现。
那么,法官究竟是如何发现这种法律的呢?法学家弗兰克认为靠“预感”。“它(预感)是能把问题和结论联结在一起的火花”。法官判断并不是先从前提开始达致结论,而是先形成一个模糊的结论,然后从这个结论出发,试图找到证实这个结论的前提。如果找不到合适的论据和其可以接受的结论并联结起来的话,便放弃这个结论,再另想一个。
这看似荒诞,仔细反思一下却经常是事实。不是像法学专业学生那样进行课堂考试,而是长年办案,确实遇到案件就会凭经验产生一种预感或潜意识。正同任何工作时间长了都会积累起经验一样,审判工作也是如此,也会遇到案件就本能地想到相应的裁判结果。这样的“预感”既是经验作祟,也是经验的凝结,很多时候也是对的。
但因认识会发生变化,在开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或者又因新的感悟、对相关法条又产生新的理解,先前的“预感”可能并不妥当,又以新的代之。而新“预感”也可能不完美,又以另一个代之,直到找出感到完美、切实站得住脚的“预感”,亦即判决结果。
作出判决结果确是一个不断寻觅的过程,往往通过理解和思虑的不断完善、对偏见和不妥的排除、纠正而达致,并不是靠推理得出。法律适用也与案件事实认定有着本质不同,根本离不开深厚法律素养所形成的“预感”,仅仅靠逻辑、推理是不够的。后者只是在发现了法律的情况下,通过严密论证证明“预感”的正确性,使得从问题达致结论的过程无懈可击,没有长期审判经验炼成的潜意识的引领,只凭逻辑与推理本身是产生不了这种“预感”的。
法官的法律素养以及在没有明文规定下进行裁判、产生“预感”和发现法律的能力,不是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员(团)所能取代的。正如科克法官对国王詹姆士一世所说,非经长期的职业训练和实践积累无从获得。要使这种“预感”更精准,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和法律精神,就必须法律素养更加深厚,视域更加宏大、宽广,对公平正义的感觉更加敏锐。这注定了是一个不停地提高、没有尽头的过程。人生有涯,法律与公平正义寻觅的大海无涯,法律作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其适用技艺的提高也是没有止境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