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残疾人是相对而言最需要援助的群体。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人民法院在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促进残疾人发展的参与者、服务者、保障者,坚持从四个维度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努力增强残疾人在司法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优化司法服务保障理念,关爱特殊群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近期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亦强调,坚持人民至上,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残疾人需要全社会的格外关心和爱护,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是司法为民、保障民生的重要实践。
上海二中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坚持把扶残助残工作落实到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及司法救助各个方面。尤其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我院高度重视把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精准对接残疾人所需、所盼、所想,进一步强化了全体人员主动关怀特殊群体的意识,主动探索在信息化建设之下为特殊人群提供公平、平等、优质的司法服务,真正做到“我为群众办实事”。
二、完善以人为本诉讼服务,共享改革成果
随着改革步伐加快,如何让特殊人群共享改革成果是人民法院必须思考的问题。我院作为司法改革“急先锋”,始终牢记以人为本,力求为特殊人群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一是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我院坚持以《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则》为制度引领,为残疾人打造全流程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来院的优先进行安全检查,主动为其提供轮椅等辅助设备。进院后,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将主动了解残疾人需求,并陪同前往窗口优先办理包括申请立案在内的各项业务。残疾人前往法庭区域的,安保人员将引导其搭乘无障碍电梯;诉讼活动结束后,辅助人员亦将陪同其离开法院,打造衔接有序的无障碍环境。
二是提升信息化诉讼服务。为帮助残疾人了解智慧法院、应用信息化成果,我院不仅撰写了各类在线诉讼平台使用说明,还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志愿者,对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低的特殊人群提供针对性帮助,引导残疾人使用“智慧舱”“一网通办”等设备完成网上立案、提交材料等事项,辅导残疾人使用手机端设备参与在线诉讼,帮助特殊人群跨越信息化鸿沟,切实提高司法获得感。
三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残疾人和其家庭往往面对更多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处理涉残疾人纠纷需要多一份细心和关怀。我院法官坚持灵活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上门调解、就地服务等举措为特殊人群和特殊家庭纾难解困。如在一起抚养费纠纷中,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蔡某系重度智力残疾人,而其母亦为残疾人,父母双方因蔡某抚养费问题各不相让。办案人员多次上门,了解到各方并无根本矛盾后,办案人员从保障蔡某生活质量出发对其父母进行劝导,双方最终冰释前嫌。事后蔡某父亲寄来感谢信,表示法官的热心关怀给予了这个家庭极大信心和鼓励,体现了二中院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三、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人民法院必须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作为履行司法职能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年来,我院坚持把服务保障扶残帮残理念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审好每一起涉残疾人案件。
一是全面保障残疾人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残疾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办案人员将第一时间进行审查。为保障残疾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办案人员将审慎审查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根据需要聘请手语翻译等专业人员为残疾人提供辅助,确保残疾人了解诉讼内容、有效表达意见。同时,积极引导残疾人通过在线庭审、在线调解等方式参与诉讼,让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少跑路”“不跑路”。
二是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的犯罪行为。审理涉残疾人刑事案件时,办案人员将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形,严格按规定保护残疾人的程序权利,严惩针对残疾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院审理的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知晓被害人具有智力残疾,趁被害人一人玩耍之时在自己住所与其发生关系,并辩称双方系自愿。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智力残疾,利用其无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以胁迫手段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是坚守“法理情”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残疾人涉诉较多且关系其基本民生的案件中,办案人员坚持审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各方责任,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某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朱某系因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朱某系重度残疾人,与84岁母亲生活。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为彻底解决矛盾,法官一边联系朱某详细解释征收政策,一边与征收单位沟通完善征补方案。经多方努力,朱某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并撤诉。结案后朱某向法官表示感谢,称赞法官为一家人解决了难题。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兑现残疾人胜诉利益。为确保残疾人的胜诉利益落到实处,我院坚持把残疾人申请执行的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内容,做到穷尽执行举措、不留执行死角。近期,为深入贯彻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我院向社会郑重作出执行工作“十项承诺”。在此承诺下,我院将进一步畅通残疾人涉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确保“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落实落地,最大程度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延伸司法扶残助残工作,践行为民情怀
人民法院既要严格履行司法职能,更要让特殊人群感受到法治温情。我院在秉公履职的同时,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举措,让残疾人在陷于困苦时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
一是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残疾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办案人员将根据情况进行释明引导,帮助残疾人解决燃眉之急。一起刑事案件中,王某对顾某实施抢劫致其死亡,合议庭依法判决王某向顾某母亲张某赔偿4万余元。执行中,法官发现王某可执行财产仅1万元,而张某系残疾人,丈夫早逝,儿子顾某的去世使其生活雪上加霜。为解决张某困难,法官主动与其沟通,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待张某提交申请后,我院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为张某生活点燃了希望。
二是拓宽法律援助渠道。除按规定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外,我院针对残疾人实际困难,率先探索为残疾人依法申诉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在一次诉讼服务中心窗口接待中,杨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据其陈述,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其患有精神残疾的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在杨某与其子均未出席的情况下判决陈某胜诉。目前,其子因执行陷入生活困难。出于对案件情况的考虑和对残疾人的关怀,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入研究政策规定,认为该情形可由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向杨某提供法律援助。随后,我院主动与市残联取得联系,市残联接受了我院建议,并为杨某指派律师代理此案。
该案处理不久,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将残疾人依法申请再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该项探索有效拓宽了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