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诈骗提供通讯技术服务该当何罪?
江西宁都法院: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04-01 10:36: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廖安生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通讯技术服务的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邱某城等5人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邱某城、邱某荣、吴某宏、陈某玮、刘某为非法牟利,商议通过运行语音网关设备给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提供电话呼出服务,从中赚取每天1200元的租金。之后,邱某城先后从网上购买了插卡机、交换机、路由器等语音网关设备,由邱某荣、吴某宏二人负责设备调试,并将设备运至宁都县固厚乡等偏僻地方运行,陈某玮负责开车接送和接收电话卡、网卡等包裹快递,并提供后勤保障,刘某负责租车、开车。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邱某城等人运行、操作的语音网关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冒充网购客服办理购物退款或注销网贷平台账号,成功实施了6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计14569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玮、邱某城、邱某荣、吴某宏、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