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刑事和解程序
2021-03-25 14:26: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1期《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一文中指出,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和解程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存在着被害方与被告方协商的因素,也就是在被追诉者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刑事被害人与被追诉者以及他们的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着民事赔偿和建议减免刑事责任问题展开对话、协商和达成合意。二是被害方与加害方一旦协商成功,会对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理这两个问题都达成协议。其中,民事赔偿协议会满足被害方的民事赔偿要求,解决那种由附带民事诉讼所无法解决的赔偿问题;刑事处理协议则意味着被害方提出对被追诉者予以宽大刑事处理的建议,包括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建议法院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决,等等。三是司法机关对上述刑事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和解案件,法院则要进行法庭审理。由于被告人已经认罪悔罪,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的民事赔偿义务,因此,法院不再将定罪问题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问题,而主要关注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问题。法院通常不再举行直接和言词的法庭审理,而是在阅卷的基础上,通过听取公诉方、被告方和被害方的意见,对刑事和解协议中的刑事处理建议进行司法审查。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