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加强民生刑事司法保护,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必然要求。这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更是突出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民生刑事司法保护。
司法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刑事审判在保障民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数经验教训都证明了一个真理:没有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民生保障都是空谈。对人民法院来说,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就是对民生最重要的保障。刑事审判,通过依法严惩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犯罪和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通过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杀人、抢劫和涉枪涉爆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通过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类涉众型犯罪等,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推动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直接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犯罪,着力保障民生。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心怀“国之大者”。为人民谋幸福是我们党的初心使命,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干部要结合时代特征,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加强民生保护。
加强民生刑事司法保护,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刑事审判工作,任何时候都要“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站稳人民立场,切实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刑事审判事关重大,涉及到人身、财产权利剥夺,甚至生杀予夺。“刑事无小事,刑案无小案”,刑事法官任何时候都必须以审慎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件刑事案件。必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光荣传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案件真相,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去伪存真、见微知著,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作出正确裁判。刑事审判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良心,“人情”就是民意!刑事审判不能机械照搬照抄法条,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兼顾社情民意,保证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预期。新时期,人民群众对程序公正更加期待。“重实体轻程序”是老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把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好,继续强化庭审功能,落实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二审开庭等规定,着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以程序公正强化案件处理效果。
加强民生刑事司法保护,要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作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刑事审判工作,既要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又要关注群众生活“冷暖”。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是社会和谐之本。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事关平安中国建设,是基本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江苏响水爆炸案、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案等一大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顺利审结,处理结果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正在加紧制定《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解释(二)》《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积极协调各方开展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今年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完善了多项涉及民生的罪名,如新增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新增冒名顶替罪,保护公民受教育权;新增妨害药品管理罪,维护药品安全;完善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等犯罪构成,特别是扩大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打击范围,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与甲类传染病同等对待,以适应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保护人民健康。当前,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保护民生的当务之急,是要把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民生的最新规定内容,认真学习好,准确理解好,深入贯彻好,防止因对法律的最新规定不了解、错理解而错判。民生无小事!保障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既是对民生基础的保护,更能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保障无处不在,增加对人民司法的认同。
加强民生刑事司法保护,要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来进行。”当前,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诉求更加多元。刑事司法要始终顺应人民群众正义情感,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决不允许“花钱买命”“以钱买刑”“以官抵罪”情况发生;要坚决惩处违法减刑、“纸面服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决不允许不公正的司法行为伤害人民的正义情感;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性质和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刑事司法要始终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完善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量刑规范化、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等规定,让司法改革的红利更多惠及每个当事人。
加强民生刑事司法保护,要始终把解民忧与增民富促民享相结合作为目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保护民生,既要解民忧,又要增民富、促民享。解民忧是保护民生的基础,增民富、促民享是更高目标要求。民忧问题不解决,则必然引起民怨;但如果仅满足解民忧,就谈不上推动刑事审判高质量发展。刑事审判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夯实社会公平基础,及时依法惩治逃税骗税、垄断竞争等破坏分配制度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把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推动法治创新,不断推出新的惠民便民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产品和体验;提高办案效率,让司法公正以最快捷的速度被人民群众感受到;强化办案效果,杜绝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保护民生,刑事司法既要解民忧,又要用法治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新时代新征程,刑事司法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适应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现代化和法治文明进步新期待,多解民生之忧,多谋民生之利,持续为凝民心、聚民力、增民富、促民享提供更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