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汤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为其提供加工后的半成品服装,但该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对剩余货款一直不予支付。汤某虽然向法院提交了运输货物的物流单、微信聊天的截屏、货物入库单等证据,但都无法直接证明该公司尚欠汤某货款具体数额。
【分歧】
在这种没有直接证据的体系中,很容易被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而驳回诉求,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有悖于实质正义的。那么我们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试述在民事案件中,仅凭间接证据如何认定事实。
不少人认为,使用证据链认定事实的原则,形成于刑事诉讼法,该种证据法则并不能通用于民事诉讼,认为基于间接证据的证据链原则不能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
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与刑法在保护秩序与社会群体利益等广大的法益上,其目的和职责是相同的,其原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互通的。
【管析】
“证据链”一词源于刑事侦查领域,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该项证据裁判原则,但在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并且该条中也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有了以上法律渊源的支持,便得出了刑事方面的证据链制度,即就算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依照现有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的,可以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传统观念认为,刑事领域的证据法则并不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当中,毕竟民事与刑事分别拥有各自的诉讼法,在现实的民事审判中,也鲜有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这样的理由来认定事实的例子。没有直接证据的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遭到驳回。该种思想使审判人员在裁判实务中过分依赖直接证据,导致人民法院对于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下降,催生审判人员懒惰办案的风气,致使群众的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影响我人民法院的威严以及公信力。
笔者认为,证据链应当通用于民事领域。刑法与民法作为我国的两大部门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我国国民的法益,虽然在两大实体法的诉讼领域中,各自在认定事实时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明显高于民事案件,这是因为邢罚涉及到对人身权益的剥夺,在刑事上,需要达到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民事领域多涉及到的是财产权益,其证明标准应该为排除一般怀疑的程度,根据当然解释,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或者原则,当然能证明要求较低的案件事实。
综上,在一个只有间接证据的民事案件中,若这些间接证据能够达到排除一般怀疑的程度,同样能套用证据链原则,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