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事项未经查证属实 申请给付行政奖励被驳回
2021-03-05 10:15:03
 

  中国法院网讯(卢佳妮)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举报人要求行政机关给付行政奖励的诉讼案件。经审查,举报人所举报事项未经查证属实,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系A公司职工,其向人社局投诉举报,要求查处A公司不给其自身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未给公司员工王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

  人社局经调查作出回复,内容为“刘某同志:经调查核实,你本人已在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王某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现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你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刘某收到回复后,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行政奖励2万元。因人社局未支付奖励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履行给付举报奖励的法定职责,支付刘某行政奖励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条件。《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使用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给予奖励。”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1、实名举报且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3、举报的内容符合本法第四条规定;4、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未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掌握;5、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违法、违规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依据上述规定,刘某举报事项中涉及其自身权益的内容,不属于举报奖励范畴。对于刘某举报事项中不涉及其自身权益的内容,经审查,刘某提交的证据以及人社局对其举报调查核实的情况,均无证据表明刘某所举报事项已经查证属实,故刘某举报不符合《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其要求人社局支付行政奖励2万元于法无据,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