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构事实“实名举报”他人获刑七个月
2019-12-12 10:51:39
 

    中国法院网讯 (欧阳婷)   12月9日,备受关注的张某华涉嫌犯诽谤罪一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华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华从网络上找来一篇文章,修改后以《实名举报兴安县……》为标题发布到天涯论坛等知名网站上,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诽谤李某、陈某、殷某等人,该文章发布后,点击率达5493次,评论33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华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被告人张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提醒: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言行终将付出法律代价,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任意捏造、虚构事实,随意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侵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