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起中华民族“精气神”
2021-02-25 16:11: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从惩戒“老赖”助推诚信社会建设,到整治“霸座”“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树立规矩意识;从办理维护英雄烈士荣誉、名誉案件,到依法惩治“精日”、宣扬美化侵略战争行为…… 一个个生动案例有效树立社会风尚,凝聚中华民族“精气神”。

   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解释和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发挥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让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

   2020年,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一系列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4件指导性案例,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

   “民事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服务水平,在民事审判领域充分发挥“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职能作用,涌现出许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是2018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赞誉的案例,分别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10件典型案例中,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和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首批适用该法、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

   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是首例通过互联网审理的涉英烈保护案件,裁判结果传承爱国主义精神,有效保护英烈尊严,释放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

   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等三案,通过司法裁判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从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等五案,通过司法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 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

   2020年秋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这4件指导案例的意义何在?

   《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原则。

   《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明确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正确适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明确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倡导文明交往社会风尚,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如何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这些社会关切的问题在一场发布会上得到回应。

   2020年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

   《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发布的,还有7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 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十分必要。但“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防止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强调防止权利滥用。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和意图等条件。

   “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理念, 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姜启波说,《意见》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该出手时就出手”,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广受尊崇的优良品德。用法律为正当防卫撑腰,成为近年来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公正司法维护公序良俗的生动写照。

   ■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碰瓷”这个词你一定不陌生。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份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实践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那么人民法院将如何贯彻实施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对此表示,一是依法严惩“碰瓷”犯罪。“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此类犯罪总体上要体现严惩精神。“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 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 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 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 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案件审判, 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在遇到“碰瓷”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