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中院签订司法协作意见。区鸿雁 摄
近年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助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打响“大珠江源”绿色品牌,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持续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曲靖样本”升级版。
搭建全流域协作平台
2020年9月17日,曲靖中院与广西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订了《南盘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就共同建立常态化协作体系,推进三省(区)环境资源审判的协同化,形成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的司法合力。
2020年12月10日,珠江源北盘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会在珠江源头第一城云南省曲靖市召开。贵州省六盘水、毕节、安顺、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基层法院和有关部门领导,驻曲中央、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齐聚一堂,共商司法协作大计,共建北盘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机制。
会上,曲靖等5家中院签订了关于建立北盘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全面构建北盘江流域各法院间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体系性统筹保护作用,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守护绿水青山不仅要依靠司法强制手段,还需要全社会形成保护合力。
2019年,曲靖中院推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与执法联动机制等意见,积极实践推动形成了“信息共享、相互配合、联防联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在“司法+行政”联合发力的同时,让生态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2020年6月5日,曲靖中院联合珠江源头第一区沾益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示范教育基地,并与珠江源头乡镇相关部门召开“保护珠江源”执法与司法协作座谈会;同年10月,曲靖中院联合市林草局对涉林地破坏案件修复情况开展判后回访,并在沾益建立生态修复示范基地。
创新环境审判机制
“由郭某良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毁损的林地13.92亩进行栽种树木,补植复绿。郭某良未如期按标准履行上述义务,应赔偿植被恢复费用65702元。”2019年5月7日下午,曲靖中院采用“3+4”大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模式,对检察机关诉郭某良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当庭宣判。
据了解,该案是曲靖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案乡镇村组干部旁听了当天的案件审理。
为有效遏制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保护辖区生态安全,早在2009年9月,曲靖在云南率先在铅锌矿尾矿、废渣污染严重的会泽试点环保合议庭。
2011年2月,曲靖中院正式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在辖有花山工业园区的沾益设立环保合议庭。
2012年,该院又在煤炭生产大县富源设立了环境保护庭。2017年,曲靖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提升了专业化水平。
2020年,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花山法庭成立珠江源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案件归口审理、专业化审判;曲靖中院在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挂牌成立巡回法庭。
2011年至2020年,曲靖两级法院审理涉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毁坏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环境资源犯罪494件580人;审理环境污染责任及供用水、电、气合同等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6256件;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件。
审判中,曲靖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用,以打击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为重点,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充分运用刑罚的预防功能,从源头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同时贯彻环境资源特殊保护原则,注重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充分延伸审判职能,对审判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度短板等问题,积极发出司法建议并跟踪反馈,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判后回访制度,还原绿水青山、保护生态资源。
创新公益诉讼修复模式
在工业文明喧嚣的潮流中,如何守护生态资源?曲靖中院毅然担负起历史的重任。
2010年,轰动全国的陆良“铬渣案”在南盘江岸爆出,而当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尚未确立,曲靖中院受理了由中国自然之友等作为原告提起的这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创下了敢为人先、担当作为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案经法院审理,在涉案公司清理违法堆存铬渣、基本治理铬渣堆存场内部土壤污染、涉案区域实施了风险管控措施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的调解协议。明确涉案公司对历史铬渣堆存场周边增加3个地下水监测井,每季度1次定期采样分析;对历史铬渣堆存场西南侧农田的污染进行调查与风险管控等。
“对于累积型污染问题,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仅是最基本的要求,生态修复及环境损害赔偿是处理该案的难点。”提起10年前这起全国第一案,承办法官陈铭军介绍说,由于土壤修复及地下水污染治理涉及较多科学层面的问题,且生态恢复的方法及最终评定难有唯一确定的权威标准,在采用司法手段之外,曲靖中院积极争取了行政部门的支持并形成合力,即依托生态环境局的技术力量和资源,是处理该案件切实可行的必要路径。
通过该案审理,确认了该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并解决了后续环境修复问题,对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对生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敲响警钟,加强司法及相关环保部门对环境损害行为监督,提高违法成本,对生态环境及人民健康权益做出有力保障。
多年来,曲靖中院实践创新公益诉讼规则,商请“由环境保护部门论证赔偿数额”、探索可遵循调解路径、书面建议检察机关增加诉讼请求等做法取得实效,不断突破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瓶颈。
截至2020年底,曲靖中院审理了陆良“铬渣案”、罗平锌电重金属污染案、富源德鑫大气污染案、宣威田坝森林火灾案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件,审结6件,赔偿标的额704万元,补植复绿200余亩。
实践证明,创新机制是促成环境资源生态审判工作成果的有效途径。为支持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曲靖中院不断探索,推动建立“曲靖市环境损害救济专项公益基金管理专户”“专家辅助人制度”等,给予环境公共利益最有力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