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背景下改进司法警务工作的思考
2021-01-04 14:06: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兆扬
 

  当前,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疫情防控常态化依然需要长期坚持,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司法工作中积极适应和配合疫情防控要求,以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答卷。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司法警务工作也不例外,司法警察队伍在履职中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如何进一步改进司法警务工作,在严守疫情防控规范的前提下保障司法警务质效,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究的现实问题。各级法院警队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着力采取各类举措,在严守疫情防控底线的基础上,提升司法警务工作质量,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

  加强信息手段应用

  在疫情防控要求下,信息化技术在法院工作中展现了巨大的现实价值,对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人群聚集,发挥了良好作用。司法警察队伍应当高度重视信息手段应用,努力推动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从现实层面来看,各级法院警队可与法院其他业务部门进行密切沟通和协调,倡导视频庭审、在线办理、网络联系等方式,办理诉讼业务。对确需提押被告人到庭及被告人取保的刑事庭审,加强管控力度,采取被告人全程穿戴防护服、控制旁听人数、设立视频旁听区、查验健康码、要求旁听人员间隔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等措施,最大限度保证审判安全。

  同时,加大对信访接待场所的预防措施,例如可购置或租用一体式自动体温监测仪,降低司法警察工作负荷;严格要求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全程佩戴口罩,严控进入法院信访区域的人数,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警队在日常党务、教学、会议、培训等活动中,应普及信息化应用。尽量采取视频连线、办公软件、微信平台等智能化手段,开展相关工作,减少警队人员集中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不断积累各类信息技术实践经验。各级法院警队可以将疫情防控作为契机,加强加深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起到一举多得的良好效果。

  提高卫生防疫能力

  司法警察队伍作为一支冲在一线、坚守一线的中坚力量,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应当努力提高警队的卫生防疫能力,更好的应对疫情风险。

  各级法院警队应贴合工作实际,妥善制定疫情防控预案,对司法警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疫情风险及处置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对各类警务工作方案,均应加入疫情防控措施。视情况举行疫情防控类的训练和演习,逐步夯实司法警察疫情防控理论基础。司法警察队伍可邀请专业医护人员或卫生防疫人员为警队组织专项培训。详细讲授口罩、防护服、消毒器具等物品的使用以及涉疫情处置方法。同时,经常性地组织理论考试和应用测试,促使全体司法警察熟练掌握疫情防控知识。

  各级法院警队可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对审判区域、羁押场所、押解车辆等司法警务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消杀,降低安全隐患。

  此外,在司法警察队伍内部应执行严格的疫情防控制度,全体司法警察应每日进行体温测量,并及时上报个人及亲属的行程情况,对曾出入风险区域或存在感染危险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和隔离。根据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并注射疫苗,依照疫情防控要求,约束全体司法警察行为,坚决杜绝司法警察队伍出现违反疫情防控的现象。提高警队卫生防疫能力的同时,展示新时代司法警察过硬素质。

  提升队伍管理水平

  事实上,疫情防控工作一方面对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水平的机遇。各级法院警队应以迎难而上、勇于争先的精神面貌,推动工作进步。

  司法警察队伍应将疫情防控所需的软硬件配备及相关计划,全面纳入日常警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得到充足保障。上级法院警队可对辖区警队的疫情防控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监督指导下级警队疫情防控工作。为制定和改进警队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各级法院警队应对疫情防控情况,要形成电子和书面记录,定期分析、总结、提炼疫情防控工作状况,及时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和做法。上级法院警队可采取调研征文、专项座谈、交叉检查等形式,以集思广益的方针吸收包括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各方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有效性,为司法警务工作进步树立可供复制和借鉴的样板。

  总体而言,疫情防控应贯穿与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各个环节,真正成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例如警队的封闭式集训,应降低每批次训练人数,对参训司法警察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行程查验,训练过程中应与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意外事件发生。面对当前形势,各级法院警队应拿出敢打硬仗的血性和决心,将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到底,为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增砖添瓦。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