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和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生态环境法治研讨会于今年12月10日至11日在江苏盐城召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江苏省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刘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盐城市委书记戴源,市委副书记、市长曹路宝,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领域专家学者、论文作者代表200余人参加研讨。江苏高院编著的《中国环境司法改革之江苏实践》发布。与会人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研讨。
一、生态环境保护和法治研究间关系
河海大学校长助理邢鸿飞教授主持主旨报告环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朱谦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巩固教授参与与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说,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一是人天契合,讲究生态领域立法科学性;二是价值融合,处理好基本价值需要;三是体制共和,构建协调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四是规范协和,实现环境、生态、资源协调;五是立司闭合,建立配套机制推动立法司法闭合;六是执司整合,实现执法司法整合;七是裁判理和,裁判合理客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结合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美丽江苏建设的主题,系统介绍了江苏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实践探索。认为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必须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必须以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为奋斗方向、必须遵循和体现司法规律、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主任王树义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生态环境风险多发频发,以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和以公路运输为主的结构都未根本改变。环境司法能力现代化应当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特别环境诉讼程序、创新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探索实行环境技术法官制度、更新环境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环境司法专门化作为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总抓手,环境司法专门化要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部署,从机构、机制、规则、内容、队伍、理论专门化等方面向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方向发展。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说,要树立正确的理念,引领国家绿色发展的战略;要高度重视刑事法律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要用好现有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重视司法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和研判;要重视个案在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说,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要重视司法谦抑性,结合环境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辩证适用角度,从定位、倾斜、法益、形式、内容、前提、司法分工、内外有别、案件性质、制约互补、尊重先例、竞合谦抑等方面介绍了司法能动和谦抑的辩证关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介绍了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过程,认为法律基础包括理念、框架、制度、规则;主体模型包括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工具手段包括行政管制、经济激励、公共参与;实践运用包括生物安全、遗传资源、物种保护、生物入侵;整体系统观包括科学思维、法律思维、法学思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侯佳儒从政治站位、高质量发展、法治优势论证了黄河立法必要性。认为用法治方式保护黄河,是落实国家战略重要举措,应将战略问题、科学问题、政治问题,包括政策问题转化成法学问题在立法中体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二级调研员李倩结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背景,围绕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等方面,就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推进工作作了相应阐述。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认为,以损害救济为主的修复已发展到既包含损害救济也包含恢复良好的环境状况修复。行政主导生产修复包括行政监督监管、行政命令、行政强制和处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认为,长江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发展规划为引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为支撑,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利用传统文化和民间规则保护长江。
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小冰认为,生态环境地方立法需要着重解决立法体系、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的法律地位、乡镇街道政府生态环境执法权、地方保护等问题。并围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代拟稿)》,就地方立法体系、大运河保护、固废治理、市域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科学性研究
该主题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沙永春主持,常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夏纪森、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作点评。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向一说,我国地方立法规划应当集中精力围绕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立法,引入“回应型立法”理念,通过立法积极回应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利用与治理问题,实现地方特色生态环境立法普遍化。
淮安市委办公室法规处四级主任科员于四伟指出,遗产廊道是针对活态线性遗产进行全流域综合性管理的遗产保护理念,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具有借鉴作用。并从大运河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构思、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沈百鑫介绍了固废治理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的演变及发展。认为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是对传统法制的传承,更是不断创新环境政策与法制的能动性,通过对传统法制中责任划分的动态平衡调整,改变现有行为模式和经济模式,从而扭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状。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敦指出,公共卫生及重大传染病防控、环境污染、生态灾害防治等成为市域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地方立法重点难点领域。
三、环境司法机制改革科学性研究
该主题由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主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作点评。
灌南县人民法院法官李超敏说,恢复性司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治理规律,贴合行政管理规划和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契合社会化综合治理规范,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社区、环保行政机构参与的三级监督机制。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刘尚雷认为,案件办理应充分认知环境要素发生不利变化和人与该变化之间的关系,从区域环境结构功能定位、环境利益受损的容忍限度切入,发挥司法效能保护环境权利,实现优美生态环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继光认为,司法应对技术专业性行政行为做出回应,强化行政机关的说明义务、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比对、专家意见的中立化处理及规范采纳,针对程序法律漏洞,通过以实体引入程序的过渡间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寇建东认为,应注重生态修复的积极效果。生态修复责任履行分为判前履行与判后修复,在主体上分为直接履行与替代履行,在方式上分为赔偿损失与行为付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伟说,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面临在短期内提升专业知识能力的要求,司法能力和中立地位受到考验,应当积极探索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一冉认为,环境案件审理中法官对鉴定评估的专业判断和专业事实认定过度依赖,应当通过引入和适用专业技术辅助审判制度,充分发挥技术专家、专家会议制度的作用,以及特殊的证明规则的适用解决问题。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性研究
该主题由盐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国华主持,盐城师范学院教授朱广东、刘德林作点评。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强和法官赵凌峰介绍了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的司法审查模型,形成科学评分制度。
盐城中院环资庭庭长虞忠和、法官范永龙以盐城黄海湿地为例,对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做了深入剖析,并提出建议。
东台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谭斌和法官赵小慧认为,要按照湿地保护的恢复性司法要求,衡平湿地多样性制度和经济利益、环境利益的发展。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征汉年对当前涉及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履职进行了深入分析,切实发挥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检察智慧和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生态环境的保护。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