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描绘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系列构想,强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等等。上述构想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2018年4月,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施行,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立场和原则,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的画卷正徐徐展开,我国陪审制发展进入了历史新阶段。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答复,逐步落实和细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人民陪审员法所确立的陪审制改革和发展的宏观构想。短短几年时间,陪审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首先,陪审制的司法民主功能得以真正落实。广泛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陪审制度是现代社会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改革之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固定化”和“专职化”的现象严重,这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通过改革,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得到保障,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范围的限定、参与案件方式的规范和参与案件数量的限制等一系列措施,使得陪审制的民主特征得以体现和落实。
其次,建立科学、可行的陪审机制。陪审员作为非专业审判人员,在法律素质、司法能力方面与职业法官具有较大的差距。赋予陪审员对案件的全面参与权与其能力并不匹配,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改革,在大合议庭中陪审员参与决策的范围限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这是在对陪审员能力客观评估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为提高陪审制的质效,引导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各地法院积极建立健全庭前阅卷、法官指引、独立发表意见等保障机制,在七人合议庭中探索制作事实问题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进行针对性的调查、发问、评议,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最后,通过多方配合,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的服务保障。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构建管理保障长效机制,初步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随着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壮大,各地法院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创新管理模式,明确承担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的工作部门,强化服务保障。
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应关注陪审制未来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明晰“事实”与“法律”的界限。应更加注重制度落实和发展的质量,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在高水平、更高层次上系统、有序地推进陪审制的完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