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民主精神的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有权通过人民代表制定国家法律、决定重大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并介入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民也有权介入司法领域,参与司法管理并亲自审判案件。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这是第一部全面践行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法律,承载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民主精神。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保障了人民主权的行使,充分体现司法民主。正如科恩在《论民主》一书中所写:“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通过这种民主参与,社会中的成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社会的决策中去,民主参与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基所在。新的人民陪审员法极大强化了民主参与,既确保了遴选范围的广泛性,尽可能吸收广泛的公民代表参与其中,又强化了遴选人员的代表性,让陪审员能真正广泛代表各社区、各阶层乃至各族群的意志。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精英司法的有益补充,可避免职业定性思维。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可矫正职业法官因长期执业惯性所形成的偏颇和执拗。通常,陪审员可以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比较恰当地判断证言的真假、证据的真伪以及事实的真相等,这源于任何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经常进行类似的判断。同时,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相对开阔的视野往往使他们深谙社会规则的运行之道,不易受到当事人、证人或律师的诱导,也不易执着于僵化的固定思维。相比而言,职业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过多倚重其以往的审判经验或法律知识,这极易使法官执迷于惯性思维。同时,大部分职业法官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的接触面过于狭窄,也容易限制其对许多社会事实或现象的判断。诚如一位著名英国法官所言:“法官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比较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与司法之间的桥梁,可提高司法公信力。无论在任何国家,普通公民与职业的司法人员之间都存在某种程度的认知“断层”,例如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普通公民可能认为,某一行为并未对社会真正造成损害,却受到严厉的处罚,或者相反,某一行为未构成犯罪,却引发极大的民愤。因此,“司法是否可合乎民众期待”“民众是否可理解司法判决”等重要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国家是否在“司法”和“社会”这两个实体之间建立某种实质的交流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便是迎合了这一需求,作为社会价值的代言人,可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反映公共意志,从而使判决更具人性化。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精辟指出的,“通过改革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逐渐步入正轨,在国家司法裁判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实现了从“为民司法”向“由民司法”的伟大转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民主精神的根本体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