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田鸡” 领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0-11-24 10:43:24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千万别因为无知,而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以被告人严某君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晚,被告人严某君与黄某华、欧阳某乘坐皮卡车到将溪水库捕鱼。次日凌晨,四人返回泰宁县新桥乡,途经崇际村崇化路段时,严某君独自一人下车,带着头灯穿着雨鞋到路边农田里捡田螺,发里田螺较小,“青蛙”较大,随即改变主意采用头灯照射方式,徒手猎捕了10只蛙类野生动物(活体),并装到鱼篓内,欲带回食用。后车辆途经上青乡街道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严某君猎捕的10只蛙类野生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严某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5月26日,被告人严某君猎捕的10只虎纹蛙,由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放生。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10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此,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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