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州一审宣判一特大涉野生动物案
日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对11名被告人宣判。被告人刘希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志远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1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且均并处相应金额的罚金。另有两名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希望利用其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地经营养殖场的便利,通过购买、他人寄养、接受赠与、繁殖等形式,共收购绿鬣蜥、亚达伯拉象龟等野生保护动物571只。其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Ⅰ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野生保护动物19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野生保护动物552只。另查明,被告人黄朝政等相互联系或单独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刘希望及他人手中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200余只,其中一级野生动物7只,且各被告人之间形成一条完整的贩卖野生动物链。被告人王志远还在今年3月底4月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顶风作案,向他人非法收购1只犀牛鬣蜥。
崇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上述《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该案中,刘希望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该行为侵犯国家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犯罪,应当以各被告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定罪惩处。综合考虑到各被告人与其相关的主、从犯、累犯、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徐晓双讲,该案涉及野生动物种类多、数量大、价值总额高、高保护级别动物多,且大多数是外来物种。按照我国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对这些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该案中,部分被告人为了自己或亲朋的喜好购买野生动物,劫忽视了背后的病毒疫情、法律风险。此案的宣判再次提醒广大群众,饲养宠物有必要的限度底线,不要为了自身利益和不良喜好,不顾自己和他人的健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更不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