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指导下,江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深化改革,审判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敢于担当作为,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刑事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统筹做好案件审判、舆论引导和信访稳控工作;坚持纠错和预防并举,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刑事冤错案件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二、发挥示范作用,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案件。建立完善大要案院庭长承办制度。实行所有再审审理案件一律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全程参与办案。司改后,由院庭长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参与办理的审监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2.3%。
三、严格案件监管,大力提升审判质效。加强日常监管,制定再审审查、审理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标准和时限。加强重点监管,将拟启动再审的审查案件和再审审理案件一律纳入“四类案件”监管范围,提高再审审判质效和公信力。加大民事再审案件调解力度,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落实“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制定办案指导意见,全面规范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减刑和“纸面服刑”问题,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四、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建立法官讲坛制度,由主审法官适时分享办案经验,及时消除法律适用分歧。建立再审案件通报制度,指出原审裁判存在的问题,督促下级法院改进工作。挑选典型案例,编辑出版《民事再审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加强类案指导。总结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制定审判指引,着力破解“同案不同判”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再审案件。
(作者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