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厮打互殴甚至咬断对方手指,阿萍因此被行政拘留并罚款,而后公司将阿萍解雇。阿萍不满,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阿萍的诉讼请求。
阿萍是厦门某旅行车公司湖里厂区食堂餐厅的一名清洁工。2019年7月22日下午,阿萍与同事阿菊因琐事在公司食堂内发生争吵,两人扭打过程中,阿萍咬断阿菊右手无名指末端部位。随后,阿萍被带至派出所,阿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医生诊断,阿菊为“右手环指末节部分缺损”。次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向阿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9年8月9日,公司发布《关于阿萍、阿菊的处罚通报》,通报中写明,二人因个人恩怨,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并打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给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行为恶劣。另阿萍被行政拘留期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旷工3天,违反了公司考勤规定。公司决定对二人予以开除处理。
阿萍认为,公司未调查清楚客观事实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元。
法庭上,阿萍表示,她被阿菊无故按在桌下殴打,无法挣脱,情急之下才咬断阿菊的手指,在双方的纠纷中,阿菊过错在先,自己只是正当防卫。此外,因为被行政拘留无法上班,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并非她所愿,她不是主动旷工。
公司辩称,阿萍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私与他人打架斗殴,并致人断指伤残,受到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同时还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公司依法将解除与阿萍的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征询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同意,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阿萍的伤害行为,阿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抗辩其系正当防卫,但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不足以推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严禁打架斗殴是劳动纪律的应有之义,阿萍也表示其知道打架斗殴会被开除,然而她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同事打架斗殴致同事受伤,其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为严重,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阿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阿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作出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