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依托两机制一清单 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宣处 牛犇
2020-10-27 09:15: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法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制度,立足司法职能,总结提炼全市法院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参审办法》),有力促进参审质效提升。

  一是健全定案机制,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严格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对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适用三人合议庭,对刑事重罪、公益诉讼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适用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审理。为了避免单纯将人民陪审员当作缓解“人案矛盾”的人员补充,《参审办法》对一些简单案件的适用从严把握,第五条就“把握参审案件范围”作出了倡导性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简单串案等,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健全参审机制,努力实现从注重陪审“数量”向追求陪审“质量”转变。《参审办法》第三章“参审机制”对法官指引、事实问题清单、评议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了开庭前告知、庭前阅卷、庭前会议等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提前了解案情,实质参审。明确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调查和调解工作,经审判长同意还可以独立组织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如通州区人民法院探索推进人民陪审员“参调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合议庭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同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并允许其在审委会上独立发表意见。

  三是创新性提出格式化清单,为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事实审职责提供保障。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在七人合议庭中区分法律审和事实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要求法官列出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参审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参考样式,通过“模板化、制式化”的清单,一方面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为陪审员提供参考。《参审办法》以案由作为区分,探索给出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9类清单参考样式,对不同案由一般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列举,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之后,交给陪审员庭审时参考。关于问题清单参考样式的使用,《参审办法》把握了两个原则:一是不规定具体过细,避免给承办法官造成束缚,清单上列举的都是根据一般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问题,具体案情中可能不一定都涉及,也可能存在其他清单上没有列举的问题。二是不强制适用,由承办法官具体选择决定按照参考样式制作问题清单,或者自行制作。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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