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司法体系呵护绿水青山
2020-10-27 08:58: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扬凡
 

  严惩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让犯罪行为实施者受到警示和教育,通过实际行动,将自己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日前,有媒体刊发长篇通讯:《司法修复,呵护绿水青山“高颜值”》,报道了近年来,福建法院推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促使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报道说,福建法院构建“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司法体系,打造生态修复福建样本,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刑罚的最大功能是惩治犯罪,但同时还肩负教育改造罪犯的使命,二者缺一不可。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而言,严惩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让犯罪行为实施者受到警示和教育,通过实际行动,将自己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为此,一是要更新审判理念,着力生态修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推进生态修复的多样化、系统化和专业化,把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二是拓宽生态修复领域种类。将修复范围从传统的山地、林地延伸至矿山、溪流、河湖、海域等领域,将修复种类扩展至珍稀动植物,实现多层修复、立体保护,助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水平。三是丰富生态修复保护模式。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大力推广“巡河守护令”“护鸟令”“珍稀树木保护令”和“从业禁止”等修复保护方式,推动修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相衔接。四是跟踪生态修复执行效果。完善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等配套机制,对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环境侵害人适用“生态修复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探索建立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制度,规范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筹措渠道、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解决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出”与“入”的难题。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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