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互联网法院在互联网诉讼程序规则、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以及互联网司法的技术应用方面,都取得了很多创新成果。这些探索和创新确实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了程序公正,完善了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推动了司法系统对新技术的应用,非常具有价值,值得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复制。
9月2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对互联网法院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互联网司法的下一步发展作出部署与展望。这次会议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始于杭州互联网法院而后扩于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探索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将在未来一个时期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于此情形,我们有必要对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先期探索给出妥当评价,以使全国法院在复制和推广互联网法院的成功经验时,减少其困惑,坚定其步伐,同时也使互联网法院的下一步探索在方向上更加明确、在举措上更加精准。
法律系统是社会系统的镜像。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和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这两项法律系统运作的基本原则,社会系统中几乎全部的交往秩序都必然成为法院的观察对象。当互联网技术改变着社会交往秩序的时候,这种社会秩序的变革也必将反映在司法运作之中:一方面,法院必须对与互联网相关的尤其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社会交往活动作出价值判断,给出交往规则;另一方面,法院自己的司法程序也将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吐故纳新、脱胎换骨,形成新型程序规则。在此种变革的紧迫性要求面前,法院以及司法的全部体系是固守传统和等待被动变化,还是直面互联网技术大潮而主动进行积极探索,是当下必须作出的选择。我国设立互联网法院显然是采取了后一路径。从三家互联网法院已经完成的探索与实践来看,这一路径在方向上已经被证明是对的。迄至目前,三家互联网法院在互联网诉讼程序规则、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以及互联网司法的技术应用方面,都取得了很多创新成果。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在互联网诉讼程序规则方面,创设了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突破性地推出异步审理模式,在新冠疫情期间又开创了“法官在家在线庭审模式”;在互联网空间治理方面,建立了数据产权和虚拟财产保护规则,加强了涉网人格权保护力度,完善了涉网公益保护规则等;在互联网司法的技术应用方面,率先建设了司法区块链系统,探索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司法的融合应用等。除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也都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与创新,比如法庭环境的技术合成和“E法庭”等。从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效果和社会反馈来看,这些探索和创新确实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了程序公正,完善了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推动了司法系统对新技术的应用,这些探索和创新非常具有价值,值得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复制。
在互联网法院探索创新的成果不断在人民法院推广复制,普通法院的在线诉讼模式日趋完善,科技应用能力持续增强的形势下,作为互联网司法改革“试验田”的互联网法院,其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应如何定位?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我认为,互联网法院应长期地和持续地发挥互联网司法改革“试验田”作用,以通过司法裁判探索互联网司法之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作为其主要功能。互联网技术仍然是一种发展中的技术,在未来仍然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其对于社会交往秩序的影响也处在持续发展过程中。因此,我们在创设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以及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司法从而创新诉讼程序规则方面,仍然有广阔的探索空间。在这种探索未竟之前,司法仍然要保持谨慎,持续沿着先试点后推广的路径前行,仍然需要互联网法院发挥“试验田”的作用。
目前来看,互联网法院在下一步的探索中,在方向和举措上可以进一步精准化。例如,在程序规则方面,可对诉讼程序和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非讼程序和争讼程序、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初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等进行区分对待,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探索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创新规则;在实体裁判规则方面,互联网法院应通过审理涉外案件,持续增强裁判规则的域外影响力,争取在国际上成为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的引领者。为使互联网法院专注于实践探索和规则创新,可以将一些经前期探索在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上都已成熟的案件,交由其他法院审理。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远程审判之程序规则将不断完善,很多涉网案件完全可以由国内任何一所建立在线审判系统的法院管辖。这样,互联网法院可以轻装上阵,专注于审理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疑难复杂的互联网案件,更好发挥其探索创新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功能定位。
互联网法院在担当起互联网司法“试验田”角色的时候,也须谨守如下两条底线:一是在进行程序规则探索与创新时,要遵守增量保障和程序选择的原则,只能增加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而不能减损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尽量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机会,保障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否则这种改革与创新就会沦入程序独断,减损人民群众对互联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创新,不可轻易打破法律系统的封闭性,应谨守法院的职责边界,以裁判来引领社会交往秩序的形成,而不能直接在裁判或者纠纷解决的职责之外,过度参与行政领域或者其他各种社会领域治理模式的创新。唯其如此,互联网法院才能持续担当司法领域探索与创新的重任。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