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盗伐国家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四被告被判补植复绿并赔礼道歉
2020-10-23 08:52: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次仁罗布 胡四海
 

  雪域高原种树难,4名不懂法的村民盗伐国家公益林,被判处刑罚后,又被提起公益诉讼。近日,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区首例无证采伐国家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处4被告承担补植复绿树木28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7日,旦某等3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在桑日县绒乡扎巴村境内采伐桦木60棵;同年8月30日,在桑日县绒乡扎巴村境内采伐桦木81棵。经鉴定,4被告无证采伐区域的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林保等级为Ⅱ级,林木权属均为国有,采伐桦木共计141株,采伐林木蓄积2.1立方米。2019年1月7日,4人因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桑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4人盗伐林木行为,该行为侵害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所有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提起公益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4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4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由于自己没文化、不懂法,实施了无证采伐林木行为,愿意承担补植复绿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旦某等4人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伐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林木,侵害了国家公益林地所有权,造成了森林生态资源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4被告非法采伐林木行为构成侵权,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依法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处被告旦某、扎某甲、扎某乙三人共同承担补植复绿树木120棵;被告旦某、扎某甲、扎某乙、嘎某4人共同承担补植复绿162棵,共计282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年内补植复绿;旦某等4被告共同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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