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脂肪含量超标阿胶糕 北京一超市被判退还货款
2020-10-16 08:43: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明 徐星星
 

  马先生在某商场超市店内购买桃花姬阿胶糕112盒,后认为涉案商品虚标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44576元并赔偿44576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超市退还货款,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马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于2017年6月25日在某商场超市店内购买桃花姬阿胶糕112盒,货款44576元。后发现涉案商品虚标脂肪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存在安全隐患。

  马先生认为,超市违反禁止性经营规定,属于明知情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马先生货款44576元并赔偿4457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商场超市辩称,超市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应尽的注意义务,桃花姬阿胶糕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合格产品,涉案产品脂肪含量标识也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超市提交了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成品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但马先生主张涉案食品脂肪含量超标,该情形系需要技术检验检测才可以发现的情况,作为一般销售者无法获得,获得该信息所需要的技术或成本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的经营预期。综合上述情况,超市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二,涉案产品脂肪的标注不具有特殊营养价值、保健价值,也不是特定群体进行营养摄入和功能性辅助作用的食物来源,不影响一般消费者对该食品的安全贮存、安全食用。涉案产品脂肪含量标注不实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对该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高于其实际安全标准,故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第三,因马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食品的标签确有不实之处,在标识上存在瑕疵,故马先生主张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  明  徐星星)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商家在标注食品标签及说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实际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需要技术检验检测才可以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作为一般销售者无法获得或获得该信息所需要的技术或成本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的经营预期,通常不宜认定销售者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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