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私教离职 会员诉退费获支持

2020-06-24 09:04:15
 

  中国法院网讯(赵群彩)舒某在某体育公司开办的健身房办理了年卡会员,并购买了健身课程。公司指定高某作为舒某的私人教练。然而,课程还未过半,高某便离职了。因不同意更换教练,舒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体育公司退还舒某剩余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学完的课程费共计18855.21元。

  2019年5月,舒某与北京某体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舒某支付2380元成为该公司所开办健身房的年卡会员,另支付27300元购买66节健身课程。双方约定私教课为每小时400元,搏击课为每小时450元,体育公司指定高某作为舒某的私人健身教练。6月,高某离职,舒某的健身课还剩43节。因不同意更换私人教练,舒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体育公司的健身服务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剩余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学完的课程费,共计19584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某与该体育公司形成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就更换教练一事未能协商一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双方的合同应自被告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被告应予退还。最终,昌平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健身服务合同,判决体育公司退还舒某剩余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学完的课程费18855.21元。后体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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