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诉陈某非法捕捞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责令被告陈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芜湖县花桥镇黄池行政村村民陈某携带柴油发电机、升压器、带电线渔网等工具在长江支流当涂县运粮河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运粮河水域自2019年6月20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为禁渔期。2019年12月25日陈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无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通过电网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鉴于被告陈某已就非法捕捞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且家庭经济困难,表示愿意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劳动弥补其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该请求获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认可。
法院认为,陈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运粮河渔业资源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替代性修复。被告陈某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侵权赔偿的金额,可参照2019年度马鞍山市职工平均日工资标准计算其替代性修复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提供不低于20日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10日),以抵补其应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该项劳务执行由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行政部门和芜湖县花桥镇黄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陈某同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损害评估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