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将执结的李某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的执行款114.66万元集中发放至41名集资参与人手中。
9月28日,数十名申请执行人的代表将两面锦旗送到承办人手中,激动地说到:“能在中秋节前拿到钱,真的谢谢法官了!”并再次向承办人以及执行局表示感谢。
2012年,被告人李某西以购买挖掘机干工程做生意为由,许以1%的月息,公开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并由其父亲被告人李某平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大徐村、大李村等地进行宣传,以经营状况良好、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吸收公众资金供被告人李某西使用。借款后李某西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李某平做担保,至案发前,李某西、李某平向社会公众共计41户非法吸收资金,累计365.2万元。
李某西等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西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李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被告人李某西、李某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65.2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判决生效后,由于两被告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移送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案件承办人先后多次辗转南京、上海等地,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挖掘机两台、被执行人家庭共有的房产份额、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承办人经关联案件查询,得知李某西作为原告与葛某、王某有民间借贷纠纷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承办人遂与法院联系沟通,在得知案件宣判生效后,承办人及时向第三人葛某、王某送达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并告知其擅自向李某西履行的法律后果,现第三人已向淮上法院履行执行款25万元。
通过不懈努力,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共计114.66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对41名集资参与人按比例发放已执行到位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