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权纠纷
案情:四名男子一起喝酒后,其中两名男子各自驾驶机动车飙车,另两名男子则分别坐在这两辆车上。在飙车过程中,一辆车出了事故,驾驶员死亡,乘客受伤。因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案情回放
2019年2月24日凌晨,在温岭市机新线新河镇下章村路段,一辆轿车撞开道路护栏后驶出路外。车上有两名男子,驾驶员叶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男子陈某受伤。
如此惨烈的车祸,源于一场酒局。
2月23日晚,叶某、陈某、廖某甲和廖某乙在新河长屿一家烧烤店吃夜宵,四人喝了整整四箱啤酒。
回家途中,酒意正酣的叶某提议,回家换辆轿车开出来转两圈,同行的3人均表示同意。
之后,叶某和廖某乙开来了各自的轿车,在横淋线楼岙村路段会合,陈某坐在叶某车上,廖某甲坐在廖某乙车上。他们以桥头为起点,陈某喊起步口令,并拍摄两车同步竞驶的视频。
叶某和廖某乙分别驾驶车辆,在横淋线、机新线等道路上进行竞驶。午夜的道路少有行人车辆,他们便无所顾忌地踩下了油门。行驶至机新线下章村东处时,两车行驶平均速度约每小时140公里,超过该路段规定限速50%以上。
2月24日凌晨3时22分许,叶某行驶至机新线新河镇下章村路段时,惨剧发生了。
3月22日,廖某乙被交警部门传唤,接受事故调查。4月9日,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负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
6月24日,廖某乙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8日,他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9000元。
因协商赔偿未果,今年4月13日,叶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将陈某、廖某甲和廖某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98790.94元。
庭审现场
该案曾于今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和解。
叶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诉称,叶某的死亡结果是各被告共同参与、共同作用、共同过错下造成的,各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叶某自身有过错应自负责任,要求三名被告对其各项经济损失按照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付898790.9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三名被告辩称,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叶某自身行为所导致的,他们的行为与叶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叶某的死亡与三名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如何?是否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关于焦点一,三名原告主张,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叶某负全部责任,但其系在与三名被告共同喝酒后,为了避免廖某乙在后方驾驶的车辆碰撞铁质警示桩,在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中才导致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而三名被告的行为与叶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三名被告回应称,根据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叶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确保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起直接作用,负全部责任,所以三名被告的行为与叶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焦点二,三名原告认为,三名被告的共同饮酒、酒后相约飚车的行为,是导致叶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三名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廖某乙辩称,他是最后一个到达烧烤店的,到达时叶某和其余两名被告已在喝酒了。喝完后,叶某提议回家换车再去飙车,并非他们约好的;叶某死亡是其本人醉酒驾驶所致,并非三名被告共同参与、共同作用所为,即使三名被告的共同饮酒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对三名原告要求其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也只需承担10%的过错责任。
廖某甲辩称,在两车竞速过程中,他因醉酒在副驾上睡着了,事发后被廖某乙叫醒,其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则辩称,当时是叶某邀请他去喝酒的,回家换车也是叶某提议的,开车的时候叶某没有系安全带,如果系上安全带也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其不同意赔偿。
关于焦点三,三名原告要求三名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名被告表示,叶某是农村户口,该两项费用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只能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法院审理阶段时的年度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廖某乙还提出,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如叶某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免除廖某乙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来看,交警部门系就事故直接原因对责任进行分析认定,并未考虑涉案四人共同饮酒及廖某乙与叶某之间存在的驾车相互追逐竞速之情形。
叶某与三名被告相聚饮酒后提议,由其驾驶车辆在事故地段与廖某乙驾驶车辆追逐竞驶,且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酒后超速竞驶车辆的违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仍提议并为之,是导致自身死亡的最主要的原因,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三名被告作为事发前共同饮酒的参与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等注意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活动参与者受损害的,可认定有一定过错。
三名被告明知叶某处于醉酒状态还要开车的情况下,不仅未尽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反而积极响应参与其所提议的竞驶危险行为,其中陈某在竞速驾驶开始时喊起步口令并拍摄视频取乐,廖某乙更是与叶某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故饮酒、追逐竞驶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名被告对叶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因三名被告之间对叶某的死亡结果并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且每人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不采纳要求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应根据其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叶某生前系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共同经营电脑绣花加工,这一事实由廖某乙的未婚妻谢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和叶某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加以证实,能够证明叶某生前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业收入,相关赔偿项目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根据规定,应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计算标准。三名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计算标准,与三名被告要求按事故发生时即2019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金额相符。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廖某乙因危险驾驶行为已被判刑,但其与陈某、廖某甲共同饮酒后未尽劝阻等义务与叶某的死亡后果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给三名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法院根据各方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确定三名被告各赔偿2000元为宜。
最后,法院确定叶某家属的合理损失为1457354.89元。对于本案的损害结果,法院酌定由叶某自行负担75%的责任;廖某乙承担16%的责任,陈某承担5%的责任,廖某甲承担4%的责任,即分别赔偿233176.78元、72867.74元、5829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