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惩治有偿删帖 也要规制恶意差评
2020-09-27 09:30: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睿鸫
 

  电子商务法要增设恶意评价条款,明确定义恶意评价,并制定出相应的监管与惩治标准,以此来完善电子商务的评价制度,促进电子商务更健康地发展。

  近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破获一起以网络“水军”形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案件。据了解,该犯罪团伙通过有偿删除网络差评获利近300万元,涉及10余省份。目前,已有3人被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这也是近年来全国破获此类案件中抓获人员最多、生态链条最完整、固定证据最全的典型案例之一。

  为维护网络评价制度的公平与正义,公安部门对有偿删帖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营商生态。

  然而,现实中,有些差评没有做到客观真实,甚至伴随着职业差评师的横空出世,将恶意差评渗透到各类网购平台,以此进行敲诈勒索,或是达成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

  放眼网购平台,凡是有评价功能的地方,就有恶意差评的生存空间。譬如,在美团、大众点评上经营的商家,经营半年时间就遭遇了10多条不明的恶意差评攻击,导致店铺持续亏本,无法正常经营;又如,在一些汽车论坛上,不同品牌之间通过恶意评价相互攻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让很多希望从论坛上获取车主真实用车感受的网友大呼“不知道该相信谁”。这种情况的存在,既侵犯了消费者与商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平交易秩序,已演变成电子商务肌体的“恶性毒瘤”。

  实际上,对恶意差评,法律有惩罚手段。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恶意差评来敲诈勒索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现在的情况是,尽管国家司法部门利用法律武器,惩治不少违法犯罪分子,但是法律法规存在着天然“短板”,也为恶意差评提供了作恶空间。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

  当然,如此规定,是为保障用户评论能完整地呈现,让评价体系更客观,但如果职业差评师给打上的恶意评价,也不能在甄别后进行删除,岂不是正中不法分子下怀?因此,当务之急,电子商务法要增设恶意评价条款,何谓恶意评价,提出明确定义,如何规制,制定出相应的监管与惩治标准,以此来完善电子商务的评价制度,促进电子商务更健康地发展。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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