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村霸”恶势力团伙3人被判刑
2020-09-19 08:49: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王敏重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黄和剑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和剑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上诉人黄志金、黄国强等人,以强拿硬要、滋扰恐吓等方式争抢被害人黄某明经营管理的厦门市大帽山农场溪美水库获益权,对经营管理厦门华彩世纪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的被害人叶某铃敲诈勒索,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大帽山农场一带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5次组织人员强行捕鱼数千元拒不付款,威胁恐吓溪美水库工作人员,对水库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滋扰,并纠集人员到水库斗殴;6次采用威胁工人、阻拦苗木出场的手段,逼迫苗木基地经营者叶某铃支付所谓的“赔偿款”10万元和租金。
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和剑等人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黄和剑还与黄志金结伙或者单独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与黄东升、黄友诚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以黄和剑为首要分子,以黄志金为重要成员、黄国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判处黄和剑有期徒刑十四年、黄志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国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3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和剑团伙成员仅3人,存续时间不长,层级不明显,不具有犯罪集团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不准,予以纠正,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鉴于原判定罪量刑无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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