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交车坠湖案发生后,除了对司机的斥责、对无辜生命的惋惜,如何保证公共交通出行安全以及驾驶员的心理健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交司机因隐瞒交通事故不报而被辞退的案件,对公交公司的辞退行为予以支持。
2019年7月20日6时许,公交车司机李某驾驶车辆途经一熟悉路段时,车厢右侧撞上了路边大石块,车身随即产生了较大幅度摇晃,且伴随有巨大异响。碰撞发生后,李某继续驾车行驶,随后又碾压、碰撞了路旁石块堆,导致车辆右后轮胎被尖锐石块割裂。事故发生后,已有9年公交车驾驶经验的李某未按规定下车查看,也未向公交公司报告,而是继续驾驶轮胎破损严重的公交车营运直至下班。
半个月后,公交公司依据该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司有权对员工作出辞退或解聘处理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辞退决定。李某不服,向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同年11月,仲裁裁决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定海区人民法院。定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有9年公交车驾驶经验,对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具备相当的判断能力。李某所驾驶的公交车车载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该车车身有较大幅度摇晃,且伴随有巨大的异响。根据上述现象,李某当时应知道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知情却未向公司报告,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对事故隐瞒不报。定海区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之后,李某上诉至舟山中院。舟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负有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其明知所驾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停车查看,也未向用人单位报告,导致轮胎破损严重的公交车辆继续处于营运状态。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存在隐患,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舟山中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法官提醒■
公交车司机的驾驶行为关乎整车人的安危,相较于普通驾驶员,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同时,为确保公交车行车安全,公交车司机需要做好车辆“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
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情况多变,要求司机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主观上任何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过错,都可能给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于驾驶员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公交公司应及时纠正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对于存在多次或严重违规操作、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员,即使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有必要将其调离驾驶岗位,以更好地保障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