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犯被判死缓
2020-09-16 08:41: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艳辉 严怡娜 李玉美
 

  近日,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辽宁东港于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于刚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七宗罪,数罪并罚,并与前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其余14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等刑罚。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于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4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刑满释放后,于刚利用其影响力笼络成员,并以春祥财务公司、艺泰游艺厅等作为成员据点和依托,逐步形成了以于刚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王某海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至2013年间,该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重伤、5人轻伤,1名被强奸妇女怀孕并流产等后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6日对该犯罪集团的部分犯罪事实作出生效判决。

  针对指控漏罪,丹东中院认为,被告人于刚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赌博提供场所,组织赌博,情节严重;指使他人强奸妇女;指使他人入户抢劫财物;纠集多人持械与他人互相进行殴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重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结合前罪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决,其余1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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