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跨行政区划改革 强化专门法院建设
合肥铁路法院集中管辖三类案件
2020-09-06 14:36: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闫效祖
8月27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优化专门法院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合肥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部分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肥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庐阳区人民法院、蜀山区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及相关破产衍生案件,将集中至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将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由专门法院集中管辖,交给全省唯一一个专门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标志着安徽法院跨行政区划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破产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对这三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既有利于强化专门法院建设,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建立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制度,还有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形成集聚优势,提升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