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连撞3人被判刑六年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李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很多人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但也有人没把这句话放在心上。9月3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9年12月28日,刘某等某公司员工乘坐公司的中巴车,前去温岭参加同事母亲的葬礼,并在同事家吃了晚饭。期间,刘某喝了3杯52度的白酒。随后,刘某等人乘中巴车回到位于椒江的某公司,再各自回家。
因为喝了酒,所以刘某叫了代驾,但等了又等,代驾还是没来。刘某等不及了,决定自己开车回家。“我在公司地下室碰到刘某已经启动车辆在倒车了,就马上喊他不要开车,让他坐我的车带他回去。但是他说没事的,就开车走了。”同事范某回忆道。
醉醺醺的刘某刚上路五六分钟,就出了事,他驾车在非机动车道碰撞了同向骑自行车的杜某。刘某事后交代说:“发生碰撞后,我脑子就一片空白……也没有停留就继续行驶。”
肇事后,刘某不但没有停车救治受害人,反而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大面积破裂、视线不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往家中驶去。在接下来不到两分钟的路途里,他连续碰撞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曹某和同向骑共享单车的姜某,行驶到所住小区后,又碰撞了停在小区里的三辆车。
事后,刘某在家中报警投案。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且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受害人曹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杜某为轻伤,姜某为轻微伤。另查明,刘某在碰撞姜某时车速50-56km/h,碰撞杜某时车速69-74km/h,均超过限速40km/h;在小区内碰撞3车时车速29-35km/h,也超过限速20km/h。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轻伤,肇事后继续驾车在道路上连续5次碰撞了车辆,致1人重伤、1人轻微伤、3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