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构建

——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为例
2020-09-02 15:37: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任德强 康美明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纠纷矛盾多发易发期,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愈演愈烈,我国传统的以诉讼机制为主、以人民调解、仲裁为辅的纠纷解决体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纠纷化解的需要。因此,探索新形势下行之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迫在眉睫。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旗法院)积极探索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本文以伊旗法院的实践为例,分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重要性、伊旗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以期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多元化即多种途径、多种措施、多个层级所构成的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解决纠纷矛盾的多种途径、措施构成的调整系统。

  从目前实践来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诉前调解。即在纠纷矛盾在进入起诉程序之前由法院或其他组织对其进行调解。诉前调解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将纠纷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是诉前委托调解。即法院充分地发挥委托调解组织(具有专业性或者具有群众性的组织)熟悉法律政策、贴近单位和职工的优势,通过建立法院与相关组织的协调机制,比如法院与工会、劳动保障三部门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使相应的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第三是诉调衔接机制。即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将人民调解组织等引入诉讼中,将部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组织调解,这样可以整合社会资源来化解纠纷矛盾。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历史依据、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调解历来作为化解纠纷矛盾的重要手段,堪称“东方智慧”,这奠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进入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新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都对其提出了一系列新表述新要求。可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将纠纷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纠纷矛盾较多,虽然传统的诉讼解决纠纷矛盾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诉讼活动周期长、成本高、专业性强等因素使得普通群众望而生畏,这样部分人就会选择用暴力解决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民间纠纷矛盾持续的时间越长,越有可能升级,进而造成恶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顺应了这种需求,既可以将一些民间纠纷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又可以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极大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当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难,基层法院尤为严重,据统计全国80%的诉讼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大量纠纷矛盾涌入法院使得基层法院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靠单一的诉讼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将一部分案件分流出去,由其他行业组织就地化解,不仅可使大量纠纷矛盾得到妥善处理,更有重要的是,可以将一些纠纷矛盾就地化解,缓解了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

  (三)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伊旗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做法

  近年来,随着伊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回迁安置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矛盾的激增,以往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此,伊旗法院通过借助外力、搭建平台、专项突破、全程调解、制度建设、加强宣传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措施,为推动平安伊金霍洛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2012年至今,累计成功调解纠纷13725起,其中成功平息了40余起群体性上访事件,诉讼外化解纠纷856起。

  (一)积极争取支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格局。积极争取旗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格局。

  一是成立了由旗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任副组长,检察、司法、信访、城建等部门及各镇一把手任成员的社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积极向旗委政府争取,把创建“零非访”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纳入旗对镇目标考核体系之中,使纠纷化解成为了各镇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使命。协调信访局、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庭等部门成立了纠纷化解领导小组,协助各镇(村、社)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同时为各个镇村社配备专职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员,形成旗、镇、村、社四级调解网络;

  二是借助“大排查、大调解、大整治”专项行动化解社会矛盾。深入开展“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将全院40余名法官分为7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全旗7个镇广泛开展法律咨询、判后答疑、调研走访、带案下访活动。同时借助全旗“四权四制”村治新模式,对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地企纠纷等重大矛盾实行阳光化解,从源头上减少了矛盾发生;

  三是借助相关职能部门化解纠纷。每年协调司法、国土、劳动监察、城建、卫生、工青妇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化解土地、劳资、拆迁安置、医疗、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维权等方面的社会矛盾;

  四是积极发挥律师的调解作用。定期邀请旗司法局领导及部分律师召开“关于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协调会”,听取司法局领导和律师对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并聘请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实行律师调解与代理案件严格分离,确保律师以中立的身份参与案件调解,发挥律师调解员队伍的独特作用;

  五是行政委托。针对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实行行政委托调解制度,即案件诉至法院之前,先行委托镇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再向法院起诉。通过委托调解,大部分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对未化解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要求法官必须入村入户入社办案,办案中不论矛盾多么尖锐,要求法官首先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进行调解。

  (二)积极搭建平台,构建诉与非诉衔接机制。一是在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负责与非诉调解机构的对接联动。同时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专门受理涉诉信访案件,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纠纷;二是在村(社区)成立法官工作站。出台《驻村(社区)法官工作制度》,选派全体法官定期深入村(社区)调解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村社区纠纷矛盾开展诉前调解。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三是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解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在向辖区企业公开法官联络电话、主动走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听取企业人大代表建议的基础上,每月定期审查企业合同文本中有关管辖、履行地、质量标准、异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防范个案法律风险;四是设立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在未设立人民法庭的三个镇设立巡回审判点,定期就农村易发、多发的赡养、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现场审理、现场调解;五是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从农村乡贤、人民陪审员、退休教师、法官、律师中选聘一批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对法院受理的部分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在旗物业监察大队和交警大队设立了巡回办案点,尽可能方便当事人解决矛盾。

  (三)瞄准专项突破,推动纠纷化解向精准细深入。一是成立金融法庭和金融执行团队。受理鄂尔多斯城市核心区涉及金融系统的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审理和执行。金融法庭实行“1+2+1”审判模式,即为1名主审法官配备2名司法辅助人员和1名书记员,形成由主审法官负总责,司法辅助人员和书记员各司其职的办案机制,切实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对金融案件开通“绿色通道”,设立金融案件专用窗口,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法官专门负责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确认,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二是成立小额诉讼法庭暨房地产纠纷调解中心,集中审理标的额在12000元以下的小额诉讼案件及全旗物业纠纷,同时承担房地产纠纷调解工作,协助旗委、政府做好旧城改造过程中遗留的问题。采取“宣传—调解—判决—执行”的模式进行纠纷化解,即通过宣传,引导当事双方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的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审理;三是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集中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开通案件调解“温馨通道”,在交警队设置办案点,现场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提供服务。在审理过程中,积极邀请交警部门协助调解,对当事人经交警部门及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出庭参与诉讼,在实际履行赔付方面增加当事人信心,提高赔付效率,加快矛盾化解。

  (四)实施全程调解,将纠纷化解贯穿始终。一是开展诉前分流调解。在诉前分流部分案件进行非诉调解。如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物业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适宜进行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暂缓立案,向当事人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及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自愿进行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二是推进诉中调解。在审理部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法官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恢复审理;三是在执行阶段调解。在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对于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期望值过高的案件,则要准确运用法律进行释法说理,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缩小差距,达成共识。

  (五)建立健全制度,为多元化纠纷化解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指导机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立案庭、民事庭、人民法庭庭长为成员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确立了指导思想,制定了目标;二是建立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将调解列入绩效考核业务目标内给予奖惩,与评优评先挂钩。增强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使法官积极调解、善于调解;三是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相继出台了《民事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配合制度》、《民间纠纷排查与报告制度》、《法官定期下访制度》和《巡回法庭便民利民为民措施》等制度,确保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有章可遵。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浓厚氛围。利用“送法六进”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送法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促进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同时大力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矛盾解决机制的认同。

  四、加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以制度创新为抓手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一是要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坚持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司法保障”推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和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的“第二道防线”作用,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把诉源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大局,实现解纷“终端”与诉讼“前端”无缝对接,让大量纠纷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以非诉讼程序解决,法院集中力量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二是要建立司法、行政和民间性纠纷解决机构之间有序的衔接和互动机制。将纠纷分门别类,设定调解和仲裁前置程序。属地纠纷要通过各级政府,专门纠纷要通过行业协会,或调解,或仲裁。一旦调解或仲裁失败即可启动诉讼程序。使当事人获得便利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同时又充分保障其依法行使诉权。

  (二)创新人民调解机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和懂政策、知法规、经验丰富的村(居)干部、行业负责人和为人正、有威望、辈分高、说话有分量的乡村精英,利用他们具有相同的地缘亲情、一样的乡土文化、共同的风俗习惯的优势化解纠纷。探索成立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调解组织,重视根据地方文化特色,吸纳地方风俗习惯,整合相关调解力量共同组成调解组织。培养新型民间行业调解组织,积极培育如流动人口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等具有行业性、区域性、专门性特色的民间调解组织,更好满足农村群众的解纷需求。

  (三)创新商事调解机制。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商事纠纷解决中,引入专业人士提供商事调解服务或者行业调解服务。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吸纳法学专家,设立行业调解专家库。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纠纷,法学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对特定纠纷双方更具有说服力,可以帮助双方分析涉案事项的法律问题,提供合法科学的处理方案;四是创新行政调解机制。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衔接和融合,重点从行政调解人员选任管理、行政调解申请启动程序、行政调解平台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五是注重律师、公证调解。进一步落实《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探索在纠纷化解中引入完善律师调解和公证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的独特作用。

  (四)发挥特定行业的纠纷解决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优势,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来化解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民事纠纷。尤其要善于发挥工会、妇联等部门的作用。要在实践中鼓励社会强化自我管理特别是行业管理,通过行业协会等的调解来分化、疏导、解决纠纷。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近、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有关基层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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