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上应天时下合民心

2020-08-21 16:00: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仁玉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范围,由原来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条红线,即对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司法助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顺应时代需要,合乎民心所向。

  201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据统计,我国市场经济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约有4000多万家企业,而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九成,提供城镇就业岗位的80%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社会服务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交税利占比达50%。由于中小微企业缺少相应的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能力受限,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或融资来源的大部分只能是民间借贷市场,过高的利率增高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减弱了企业发展的动机和动力。我国经过40年的大发展,实体经济的利润回报率已大为降低,多数行业的资本利润率为3%至10%,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只会使绝大多数中小微实体经济雪上加霜,举步维艰。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仅会使违规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银行资金大为减少,增加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的机会,而且也会使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的企业减少财务成本,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我国经济不可以也不应该像英美一样以金融立国,而应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世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以华尔街为代表的泛金融化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产业经济模式。以华尔街为代表的泛金融化模式强调利率自由化,约定利率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掠夺。以德国为代表的产业经济模式,强调对借款利率的法律干预,据相关判例,德国对利率超过15.7%以上的部分就不予保护。我国是人口大国,通过40年的发展成为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制造业在我国经济比重中占比逾三分之一,以制造业为中心的实体经济发展关乎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因此,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我国实体经济的财务成本,增强实体经济的竞争实力,特别是助力我国以制造业为中心的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向。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有利于民间借贷回归原有功能,刹住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泛金融化倾向,减少金融风险。目前,民间借贷可分为个人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企业及贷款中介四种。其中个人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多无利息或较少利息,对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企业和贷款平台,则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其受利益驱动,往往高利放贷。职业放贷人因金融监管的滞后,往往使民间借贷市场成为巧取豪夺的法外之地。民间借贷市场本身具有较高的金融风险,该风险具有产生的隐蔽性、发生的滞后性、影响的广泛性等特点。民间借贷过高的司法保护利率必然使大量资金涌向民间借贷市场,对金融监管的冲击可想而知。金融的多样化不仅使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和措施滞后或空白,而且信息不对称又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累积。近年来频发的“套路贷”案件无不从侧面印证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高风险,这不仅使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而且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也是难以估量的。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减少社会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减轻金融监管的压力,同时使民间借贷回归原有功能,减少“套路贷”案件的发生。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富贵险中求也是大部分人的心理定式。法律具备引导和激励功能,通过法律的制度设计引导人们趋利避害。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使民间借贷不再成为暴利行业,理性人就能认识到此中利益的有限性,如果再辅以高利贷者刑事惩罚制度,就会使许多人放弃职业放贷、违规放贷,转向守法经营,进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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