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强。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风险考验只会越来越复杂,甚至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提升风险挑战应对能力,防范化解风险挑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因素。“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切实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权机关,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之重器,打好防范风险攻坚战,是其重要的使命和政治责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期盼越来越高,对其风险挑战应对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此,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法院无小案、无小事”理念,时刻绷紧安全稳定这根弦,把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任务摆在第一位,全力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要扎实开展教育整顿 ,为防范化解风险挑战打造过硬队伍。近年来,政法系统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发现并查办了一批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的典型案例,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它严重影响了营商环境,阻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对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这是党中央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新举措,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人民法院作为政法队伍的重要组成力量,担负着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队伍不纯、不公、不廉,甚至发生违法乱纪问题,更会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严重影响了营商环境,阻碍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教育整顿的极端重要性,把责任扛在肩上,让成效落到实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论,坚决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坚持动真碰硬、刀刃向内,将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日常化,常态化,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过硬法院队伍,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要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于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因工作特殊性,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容易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当今,社会领域出现或暗存的风险点多面广,形势复杂,任务艰巨。不论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还是国内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都要从发展全局的高度去思考问题,都要从长远利益上去考量成败得失,事关国家事业兴衰成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原则界限,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不断增强坚守底线的自觉性。为此,必须要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精力和心思用在防风险、保稳定上,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安全感。只有在头脑中有了防范风险、化解风险这些风险意识,才会在工作中有所作为。要增强服务大局意识。 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大局,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原则问题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在制度层面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六稳”“六保”司法举措,及时发布惩处涉疫犯罪和服务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努力为大局服务。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等工作,依法严惩涉疫犯罪,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全面启动在线诉讼方式,尽量减少群众出行,及时为民排忧解难。
要强化诉源治理,为应对风险挑战的强基固本。诉源治理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源头治理是应对风险挑战浚源之措,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固本之举。要完善重大风险隐患评估机制。通过健全完善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以及涉众型案事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提高风险隐患防范化解的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特别是要严防各类重大风险转化成政治风险。要积极畅通与工会、妇联、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对接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调解员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集中化解来法院起诉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实现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特别是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化法治宣传,在社区、乡村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理送法活动,以社区、村为载体,推进司法服务资源力量下沉,构建平台机制共建、矛盾纠纷共治、公平正义共享的诉源治理格局。坚持“预防、化解、治理”的理念,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为基础,积极探索建立诉前调解、诉调衔接机制,把调解作为解决问题的前置程序,最大限度消解纠纷双方的“仇怨”,最大限度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确保全市大局安全稳定。
要坚持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推进应对治理社会化。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利益诉求产生于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纠纷解决之中,是纠纷解决社会化的本质要求。为此,人民法院应当搭建司法部门与基层社区组织良性沟通的平台,建立制度化的工作渠道,并且把相关平台设施纳入财政保障体系。一方面,对于家事案件、邻里案件、宅地基案件以及小额标的案件,应当积极调动基层社区和组织参与到纠纷调解和化解中,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双方调解方面的社会优势,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专业性、行业性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建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并建立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参与纠纷、查明事实和调解案件的制度渠道,充分利用专业仲裁组织、行业协会、专业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智力优势化解专业性的矛盾纠纷,不断构建和完善开放共享的多元解纷机制,从而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的解纷诉求。要充分激发社群活力。聚力打造社群共治共建综合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群团组织在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的作用;加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引育力度。三要充分发挥乡贤作用。探索实施“乡贤资政参事”“乡贤公益助善”“乡贤乡风引领”等“乡贤+”系列工程,为广大乡贤能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舞台。
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构建解纷快速处理平台。充分借助和发挥“互联网 +”“大数据”等信息化优势,用好已有信息化系统,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以及数据分析等功能。提升信息化建设对案件分流、调解、速裁、快审的支撑力度。通过案件繁简甄别标准要素化、类型化、信息化,推动人员及团队合理配置、动态平衡,积极打造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运行模式,实现案件办理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用,将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与办案系统跨界融合。通过在线工作方式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工作方式深度融合,实现社会各方矛盾化解资源的有效整合。坚持“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形成“社会调解在前、法院立案在后”的解纷流程。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要坚守公平正义,让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以实现。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我们只有坚持不懈推进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和谐、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要坚守公平正义,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要将工匠精神融入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努力追求程序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给当事人和社会提供一份无可挑剔的经典判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当事人通过法官的行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因此需要不断健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坚持司法公开,营造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
充分发挥规范与引导的作用,营造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安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经济秩序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标。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刑事手段,通过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等犯罪,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投资创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提升法官处理商事案件的业务能力,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金融借款、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等各类纠纷,依法保护其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注重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认真贯彻“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权保护,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慎和善意处理相关案件,坚决防止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要妥善审理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甄别惩处虚假诉讼案件,严惩企业恶意逃债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保障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要紧紧围绕构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把向人民群众讲清楚阐释好法律法规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切实做好普法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工作,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审判、互动体验、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和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公共视听载体等多种渠道,把普法工作贯穿于审前、审中、审后全过程,建立常态化普法专家库为指导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纠纷,着力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确保群众能够自觉依法办事,遇到事情能够便捷地得到法律帮助。善于开发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阵地,宣传司法、宣传法制,引导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改善司法宣传的方式,发挥人民法院案例资源丰富的优势,注重以案讲法、以案释法,选择一批对法治意识有强化作用、对群众依法办事有引导作用、对群众生活生产防范法律风险有指导作用的典型生动案例,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要强化善意文明执法理念,让法律像阳光一样温暖。要树立人性执法理念,加强对国家专项贷款的司法保护,确保国家惠企惠民政策落地落实。审查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对因面临司法手段难以正常经营的企业,研究合理的解决方案,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要树立包容执法理念,妥善审理涉企合同案件,保障各类生产要素畅通流动,落实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任务。妥善审理劳资纠纷、劳动就业等案件,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共度时艰。要树立灵活执法理念,完善执行手段,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灵活采取以股抵债、以物抵债、资产返租、企业整体承包、分期偿还等多种方式,适当放宽强制、保全措施,最大限度保住市场主体、保障居民就业。但同时也必须明白,善意文明司法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的新要求,依法是前提。不作为慢作为,该查封的不查封,该冻结的不冻结,该限高的不限高,该纳入失信名单的不纳入失信名单,该罚款拘留的不罚款拘留,不是善意文明司法。对善意断章取义,以为善意就是无原则地“做好事”,片面维护当事人,甚至随意减免诉讼费用,不是善意文明司法;以“善意”之名行干预过问插手案件之实不是善意文明执行。
要高效公正审理好每一案件,为百姓实减少诉累。司法高效,是司法公正的外延扩展,是对司法公正的“含量”深度评判和严格要求,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以前人们常说,“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谁都知道,凡是“上公堂、讨说法”的依法维权者,都希望法庭尽快了断是非,早日案结事了,及时实现主张,减少劳顿损失。有些信访或诉讼中矛盾激化之事,不是因为催结案、催执行,就是反映法院门难进、进了门又拖不起。归结一点,就是审判管理方式有瑕疵,对外适应不了百姓诉求需要,对内管不住审判活动的节点环节,造成审判流程运转不畅,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影响司法公正的“含量”。为此,法官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从内心深处、道德良知层面上,杜绝和避免主观原因而导致的效率低下。要便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管理制度,千方百计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最快的时间、最好的效果解决诉讼纷争。通过公正高效的法律裁判,能够实实在在地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官要注重释法说理 ,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也服气。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司法审判中的判决书天然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缘于国家权力的外在强制性,也缘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心信服。“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裁判文书要注意“明法”,法官办案必须注重释法说理。唯有如此,外在的强制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自觉遵守,个案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因此,个案中的判决书,不仅应建立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基础之上,更应建立在充分的辨法析理之上。释明法理,对法官而言,是要求法官把纠纷涉及的法律规定包含的道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用法律语言表述清楚;讲明情理,是从人们日常生活的情感认知角度,讲明能够为大多数人理解、认可的道理,而不是令人不可理喻,或其他表面上似乎能够成立的歪理。判决书通过说理的方式,不仅向当事人,也向全社会,具体地宣示公平正义。裁判文书是纠纷得以解决看得见的、留存于后的必不可少的载体,是反映案件全貌最有力、最直接的载体。法官需要在判决书中告诉当事人和公众,最终的司法判断是什么,同时也应告诉当事人和公众,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断。使人明白是“那个事儿”,讲的是“那个理儿”, 其结果就应当是“这回事儿” 。由此,个案的裁判结果才有可能被广泛认同,从而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共识。可以说,实现个案正义不仅要求审判过程看得见,也要求审判结果说得清、讲得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法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能力与水平,将进一步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高裁判公信力,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不稳定因素,从而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