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诉讼、执行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主张权利、提出意见,均应尊重司法秩序、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自食恶果。
7月28日,因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法院审判场所侮辱、咒骂、诽谤执行干警,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执行人李某、张某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暴力抗法者,维护了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
案件详情
2017年,被告龚某作为借款人被法院判决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30000元,李某、张某、丁某、龚某等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书还明确了如被告龚某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依法变卖、拍卖被告李某、张某名下位于富源县城两幢房屋,所得价款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判决生效后,龚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向麒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28日,麒麟区法院执行干警通知被执行人李某、张某和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代理人到法院调解室就该案执行进行调解。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李某、张某不听法院执行干警释法明理,情绪激动,张某更是大声喧哗不断重复“房屋没有证不能卖!”“为什么要处理他的房子!”……
执行干警多次警告其仍不停劝阻,并威胁执行干警“你有本事你就去卖!”,同时把双手放在桌子上摆出一副无所谓的态度,扬言“我就在这里,来拘留我吧!”。
被执行人李某则在法院大厅大声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执行干警,还试图以“法院杀人啦”等诬陷、诽谤性语言吸引旁人围观,向执行干警施压。
李某、张某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执行干警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挑衅。
多次劝告无果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四)、(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麒麟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张某采取15日司法拘留措施。
看到法院拘留决定书后,二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自己一时冲动酿下的苦果懊悔不已。经向法院领导请示,同意不对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二人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辱骂法官的行为进行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分别罚款1000元。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守护者,辱骂履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告各位当事人请以正当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言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人民法院绝不允许当事人因发泄个人情绪而侮辱、谩骂干警,一经发现,坚决严厉打击!司法权威不容损害、突破法律底线必受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