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在女租客房内私装摄像头数月,女租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隐私权纠纷,认定房东严重侵犯租客合法权益,判决其向租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医疗费1500余元。
2019年3月,原告李女士在被告胡先生处租住了一间房屋。5月,胡先生趁李女士外出时,私自将针孔摄像头装在原告租住房间的书桌纸盒内。8月,李女士偶然间发现纸盒内的摄像头,报警并搬离该房屋。在公安机关对胡先生的询问中,胡先生称其偷拍是因一时心生邪念想偷看李女士的隐私。随后,公安机关给予被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李女士称,胡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具有夜视录音录像等功能,清晰度较高,监控探头对着卧室的床和衣柜,其睡觉、换衣服等活动均能被监控探头摄录。胡先生长达数月恶意窥探原告个人极端隐私,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胡先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导致其经常有被人监视的幻觉,常常夜不能寐,不得不前往精神卫生中心就医治疗。
庭审中,胡先生辩称,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不是偷窥隐私,而是保护房屋内的相关财产,且摄像头续电时间只有几小时,其从未在安装之后充电使用过,加之其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又及时控制了影响范围,并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经允许,私自在原告居住的卧室内安装摄像头,窥探原告的生活起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保护房屋内的相关财产,法院认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被告均无权在原告私人空间内私自安装摄像头,且被告在公安机关已陈述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系合理诉求,予以支持。同时,结合本案被告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安装目的、在房间内安装后的持续时间等具体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从原告发现被侵权的时间至就诊的时间来看,原告的损害结果由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1586.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