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邵珊珊)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利用“软暴力”从事职业非法讨债的恶势力集团33名成员集中宣判。首要分子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以潘某甲为首要分子、其余32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公司化方式进行运作。公司名为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实为非法讨债。2015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潘某甲注册成立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潘某甲任总裁,先后由曹某、潘某乙任法定代表人,下设执行委员会,并设立催收事业部、信息保障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部门,有组织地实施非法讨债业务。其中,被告人潘某乙负责审查债权受理及签订委托催收合同,催收事业部由孙某、蒋某等人指挥领导,由信息保障部顾问王某非法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并由被告人应某、崔某等人通过收集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寻找到被害人,然后移交给催收部人员进行催收。
为逃避打击,公司还制定了相关的催收工作规定和手册,对催收人员进行催收业务培训。公司形成每周例会制度,员工分别汇报各自手头上的“案子”进展情况、催收进度及催收困难,并请外面的“老师”来上课培训。
公司成立以来,催收人员有组织地采用统一印有“债立清”文字的讨债服装、打横幅标语、贴大字报、装GPS跟踪器、喇叭喊话、敲锣、贴身跟随、堵车、强上汽车、非法侵入住宅滞留、强行夜宿等手段滋扰被害人,跟踪、纠缠、围堵、恐吓被害人,用上述“软暴力”手段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逼迫被害人还款。
其中,被告人王某及公司的部长、经理等人在和被害人还款谈判中,违背被害人意志,以上述手段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或其亲属收取“催收服务费”,通过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等33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潘某甲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