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邹氏兄弟”涉黑案一审宣判
21名组织成员获刑 首犯被判死缓
2020-07-08 14:13: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熊祖贲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邹某红等21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邹某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名被告人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6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另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违法所得,并对组织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邹某红、邹某国、邹某兵三兄弟(以下简称“邹氏兄弟”)在南昌市昌北地区大开发之机,纠集亲属及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欺行霸市,强揽工程项目,抢占昌北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等业务,以邹氏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1998年,被告人邹某红指使组织成员杀害被害人夏某革。虽然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人员陆续受到刑事追究,但作为指使者的邹某红并未受到追诉,该事件进一步确立了涉案组织的强势地位。1999年至2006年,为发展壮大组织,邹氏兄弟带领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强揽工程和货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暴力讨债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后,邹氏兄弟开始向政商领域渗透,涉案组织开始进入转型期。自此,该组织利用早期形成的恶名,以及该组织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的政治身份形成的非法影响力,采取阻工、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在蛟桥地区继续实施操纵破坏基层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恶意竞标、垄断财大夜市收费、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邹某红、邹某国、邹某兵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根据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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