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实施非法集资 16人涉黑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谢卫兵 袁腾蓉)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飞、习某松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组织、领导者李某飞、习某松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李某飞、习某松在新余市成立了典当行,网罗社会闲散人员,进行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等活动。2014年,李某飞、习某松等人为扩大非法放贷规模和影响力,成立了投资公司,以民间借贷中介咨询服务为幌子,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大肆实施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又成立了贸易公司、寄卖行等经济实体。
2011至2017年间,习某松、李某飞以投资公司、典当行等经济实体为依托,网罗陶某、罗某、章某等14人加入组织,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71次,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起,金额达11967600元;非法拘禁犯罪36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2起;诈骗犯罪3起;抢劫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24次,金额达779330元;妨害公务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虚假诉讼犯罪1起。
在树立非法权威、攫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该组织纠集成员在新余城区居民住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派出所等公共场所,公然实施殴打、拘禁、跟踪贴靠等暴力和“软暴力”行为,严重侵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妨碍司法秩序,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李某飞、习某松为首的较为稳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形成以被告人李某飞、习某松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依托投资公司、寄卖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套路贷”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成立主要以其亲属为成员的暴力讨债队伍,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