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严厉惩戒这些故意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作恶者,方能倒逼人们在从事各项活动中不欺不诈,尊重规则。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多方声音认为“冒名顶替上学”的本质其实是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应在刑法中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谓盗用、冒用身份,指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随着信息共享的深度扩展,一些“被结婚”“冒名顶替上学”等事件逐渐暴露。该行为既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被盗名、冒名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他人的人生和前途被“替换”。因而,用刑法利剑惩戒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盗用、冒用身份行为,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
据报道,今年6月,河北邯郸一未婚女子胡娟在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已经与不认识的两名男子“结婚”两次,严重影响了其名誉、工作和生活。而贵州的王伟因九年前丢失了身份证,发现自己“被入职”了数十家公司,还是其中一家杭州公司的法人代表,一家杭州公司的监事。而那些“被开房”“被通缉”“被贷款”事件,更是时有发生。只有严厉惩戒这些故意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作恶者,方能倒逼人们从事各项活动中不欺不诈,尊重规则。
如今,身份证件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工作、就业等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交易的通行证。一旦身份证件被他人盗用、冒用,则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如“被贷款”“被老板”后可能面临难以清偿的巨额债务,成为背负“污点”的“老赖”。“被结婚”“被上学”更会导致自己无法结婚,无法入学,甚至本来美好的未来被“替换”。此外,盗用、冒用身份证件行为还加剧社会管理难度,增加人们的交往成本和交易风险。
而根据现行法律,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当轻缓,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匹配。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根据刑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即,只有伪造、变造身份证,或者盗用已经制成的身份证件,方可构成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身份证,持捡拾、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办理相关事项,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相关事项却未必构成犯罪。这显然有纵容冒用、盗用者和投机者的可能。
可以说,身份被冒用、盗用所带来的后果比失窃几千元要严重得多。而盗窃3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盗用、冒用行为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现状,极不妥当。因而,非常有必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并从重打击。进而倒逼人们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中不欺不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交往成本,有效避免出现“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等“被结婚”“被贷款”“被犯罪”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