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保障才能让“快递小哥”迈开双腿
2020-07-04 09:11: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广辉
 

  要创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并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探寻平台企业不同用工模式背后体现出来的劳动关系的复合性和法律关系的实质性,以裁判的智慧赋予快递员群体安全感。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经济、新业态大量涌现,外卖骑手、快递小哥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新事物的出现扩大了就业群体,提供了就业机会,对于落实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政策具有现实意义。但伴随新事物而生的并不总是鲜花和掌声:

  一是就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导致快递员游离于社会保障边缘。“公司+员工”的传统标准化用工模式被“平台+个人”的灵活性用工模式替代。大多数快递员与平台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捆绑的体制下,快递员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不到位”的“三无”难题。给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界带来极大困扰,也使新时代下的和谐劳动关系面临严峻挑战。

  二是快递行业的高强度工作和无序发展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快递工作的时效性、快捷性,导致快递员为追求更高收入,几乎24小时全时段处于工作状态,劳动强度高,危险系数大。有的快递员驾驶不符合生产标准的电动车,穿行于机动车道和大街小巷,导致交通事故风险激增,被称为“马路杀手”;而劳动关系的缺位导致收入本就低廉的快递员无法负担高额的损害赔偿,造成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权益保障的双重困境。

  三是快递员的卫生健康要有保障,提供民生服务的同时更要避免卫生安全隐患。快递员群体不小,缺乏安全卫生和技能培训。当前,消费者更加看重生活体验和服务质量,对快递员自身的健康状况、快递工具的卫生防疫状况,快递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状况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乏快递员自身存在传染性疾病的案例。

  人命大于天,快递员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如何倾斜保护,关键在于价值取向的选择。

  一、立法为基:创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

  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标准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而“平台+个人”用工模式下个人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不断弱化,经济从属性逐步凸显,传统从属性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对劳动关系认定的需要。这就需要审视当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捆绑的思路,及时制定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防止劳动关系泛化的同时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其用工行为,进而设计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司法先行: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推行“穿透式”审判。

  快递员权益保护应寻求实证法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快递员与平台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或其他协议。司法裁判的争议集中在快递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界定及责权利划分上。而在现行劳动关系下,新兴用工关系难以被及时有效认定,快递员很难寻求劳动法的保护。为有效保护快递员合法权益,呵护新业态健康良性发展,司法应当有所作为:裁判者当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综合运用其中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责任、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规范,锻炼“火眼金睛”进行“穿透式”审判,探寻平台企业不同用工模式背后体现出来的劳动关系的复合性和法律关系的实质性,以裁判的智慧赋予快递员群体安全感。

  三、监管有道:服务为体、科技为用、包容审慎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树立服务性监管理念,坚持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快递行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对快递企业的资质、运营状况等关乎公共安全的信息予以公开,倒逼其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快递行业医疗卫生标准化建设,建立常见病、传染病定期体检制度,完善从田园到餐桌全流程人员、货物、设施的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最大限度提升快递行业群体和广大消费者群体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构筑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无暇链条。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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