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6月30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常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两案进行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某等7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常某晨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鑫新公司7.5万元,退赔被害人信达保险张家口支公司7万元。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罗某为首的邢某洁、殷某、常某晨、李某(另案处理)五人,自2016年5、6月开始,至其因“1.25”非法拘禁案被刑事拘留一直纠集在一起,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张家口市桥东、桥西、经开等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等8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罗某等8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6月30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冀某、张某等11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家属2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冀某、张某、王某星、黄某鹏、宋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且纠集者相对固定,两年内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区域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四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冀某为首,张某、王某星、黄某鹏、宋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应依法从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冀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对其他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