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当红演员发布微博,谴责“有人在向我的粉丝卖朋友圈内容”,并配以自己被泄露的微信朋友圈图片。追星追到朋友圈,恐怕不只是没有道德。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但并非只有本人心知肚明,他人一概不知才称得上私密。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把自己的日记拿给朋友乙看,日记内容显然仍是甲的个人隐私——因为日记的分享对象是特定而且有限的,甲的分享行为隐含“值得信赖的乙会为我保守秘密”的预判。
同理,在朋友圈发表日常生活内容,好比把日记分享给微信好友看,无论微信好友是100人还是1000人,都有一个确定的范围,这与面向所有人公开的微博有很大不同。人们选择在何种平台发表内容,是有所取舍的,朋友圈内容应当作为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这与“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不矛盾。在朋友圈侮辱诽谤他人,或传播引发恐慌的谣言,目的就是让更多人知道,甚至鼓励人们转发,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显然与个人隐私是两码事。
因此,贩卖他人朋友圈的人除了像该演员所说“没有道德”,背弃他人信赖换取不正当利益,还可能因侵权被追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也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出售他人朋友圈的微信好友有没有想过,如果购买者不是出于好奇,而是想窥探该演员的行踪,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呢?销售他人朋友圈的链条,应该彻底斩断。
另外,有买才有卖,有必要警惕追星行为走向偏激。去年,有医院工作人员拍摄歌手林俊杰用过的吊水针头,被他人挂在网上出售,引起网友强烈反感。不少明星也曾明确表示,谢绝跟车、偷拍、接送机等行为,请粉丝为自己留下私人空间。作为公众人物,明星也许需要更多曝光提高知名度,然而,唯有凭作品说话,不被粉丝行为裹挟,才能在不停变幻的审美风向、不断迭代的造星浪潮中站稳脚跟,走得长远。
反过来,喜欢一个明星,完全可以通过欣赏其作品、鼓励其创作等方式表达,或者将其作为榜样激励自己学习工作、点亮新的技能点。无限度地窥探他人生活,根本不是喜欢,而是以爱为名放纵自己见不得人的窥私欲望,只会给明星带来困扰,甚至触犯道德乃至法律底线。何况,谁知道网上销售的所谓明星朋友圈截图,是不是某些不法分子伪造出来,搞诈骗收“智商税”的呢?